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河北天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某。
被告:王某。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區(qū)新華西道34號。組織機構代碼證:57550356-5。
負責人:曹煒,男,漢族,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田某、王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杜芳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董立慧、顧根啟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春雷、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田某即本案被告、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靜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15時許,被告田某駕駛冀B×××××號車沿唐山市西山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衛(wèi)國路口西側路段時,與由南向北步行的劉某某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劉某某受傷、車輛受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劉某某被送到唐山市工人醫(yī)院,經診斷為:脛骨平臺骨折、股骨骨折、膝關節(jié)副韌帶損傷、膝關節(jié)損傷等,住院治療41天。
2013年2月8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對本案事故做出唐公交認字(2013)第02-015號事故責任認定,被告田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劉某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2013年11月6日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作出唐華(2013)臨鑒字第2037號法醫(yī)臨床鑒定,鑒定意見:1、評定原告劉某某的傷情為拾級傷殘,Ia值為4%;2、二次手術取骨折內固定費用柒仟元;3、誤工損失日為自受傷之日起至鑒定前一日止。
另查明:原告劉某某屬于城鎮(zhèn)居民。原告母親周素香系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醫(yī)療費32887.1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20元(20元/天×41天)、誤工費31162元(40065元/年÷12個月÷30天×280天)、護理費3235.47元(28409元/年÷12個月÷30天×41天)、傷殘賠償金63224元(22580元/年×20年×14%)、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182.9元(13641元/年×5年×14%÷3)、交通費200元、鑒定費2000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以上合計143711.55元。其中被告田某、王某墊付醫(yī)療費31070.18元。
再查明:該起事故中的冀B×××××號車的車主系被告王某。該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合同期限為2012年4月29日至2013年4月28日。被告田某與被告王某系夫妻關系。
以上查明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交通事故認定書、醫(yī)院診斷病歷、醫(yī)療費票據(jù)、鑒定意見書及當事人陳述等。
本院認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對本案事故做出唐公交認字(2013)第02-015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對本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田某、王某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依據(jù)查明的損失計143711.55元,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根據(jù)其傷殘情況,結合社會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支持3000元。對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因證據(jù)不足,本院按河北省同行業(yè)每年40065元標準予以計算。對于原告的其他主張,根據(jù)民訴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于沒有足夠證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冀B×××××號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被告田某、王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按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應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險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田某、王某按過錯程度承擔80%的賠償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及《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劉某某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114004.37元。
二、被告田某、王某賠償原告劉某某損失人民幣26165.74元,與被告田某、王某墊付的人民幣31070.18元相抵后,原告劉某某返還被告田某、王某人民幣4904.44元。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項賠償款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給付原告劉某某人民幣109099.93元,給付被告田某、王某人民幣4904.44元,并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5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161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負擔90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杜 芳 代理審判員 董立慧 代理審判員 顧根啟
書記員:王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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