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元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君法,河北晟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贊皇縣。
被告:元某某晟邦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某某北環(huán)王全口村西。
法定代表人:楊國東,職務經理。
被告:趙志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贊皇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郝敬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被告趙志鋒妻子。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區(qū)育才街168號中茂海悅寫字樓第11層1103。
負責人:張云,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騰,該公司員工。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杜某某、元某某晟邦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邦公司)、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晟邦公司申請追加趙志鋒為本院共同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予以準許。本案于2018年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君法、被告杜某某、被告趙志鋒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郝敬敏、華安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耿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晟邦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摩托車損失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951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6月21日12時15分許,原告劉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沿紅旗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下汪道口左轉彎時,與被告杜某某車牌號為冀A×××××號、AZK07掛重型貨車相撞,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致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原告受傷后在元某某醫(yī)院住院治療。2017年6月21日,元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該事故做出第13013252017002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責任為杜某某、劉某某負此事故同等責任。被告杜某某駕駛的車輛登記車主為被告晟邦公司,該事故車輛分別在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由于被告杜某某之行為釀成該起事故,被告杜某某理應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因事故車輛分別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保險公司亦應承擔賠償責任,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相關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被告杜某某辯稱,車輛已經投保,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事故后我給原告墊付醫(yī)藥費2萬多元,要求原告返還。
被告趙志鋒辯稱,車輛已經投保,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晟邦公司未到庭,提交書面答辯稱,被告趙志鋒是通過分期付款方式從我公司購買冀A×××××重型半掛牽引車冀A×××××號貨車的實際車主,被告趙志鋒自主支配該車的營運,并從營運中獲得利益,在未付清車款前,我公司保留車輛所有權,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我公司不應承擔民事責任。該車輛冀A×××××在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且不計免賠,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從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中賠付,不足部分由實際車主趙志鋒承擔。
被告華安保險公司辯稱,冀A×××××號車輛在我司投交強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司在核實完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均真實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在排除免責我司優(yōu)先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不足部分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不予承擔,此車為貸款車,第一受益人為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需提供授權。
在庭審中,原告提交:1、事故認定書,證明發(fā)生事故的事實經過及責任認定情況;2、原告的醫(yī)藥費27964.72元,提交醫(yī)療費發(fā)票,住院病歷、用藥詳單、診斷證明能夠相互印證,證明原告受傷后治療情況及損失;3、原告誤工損失13471.33元,提交原告所在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工資收入及停發(fā)工資情況證明、事故發(fā)生前原告三個月的工資表,該證據能夠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誤工費的損失情況;4、住院伙食補助費12100元,原告主張日100元計算,原告自受傷之日至診斷證明載明的原告在非住院期間,共計121天,按照醫(yī)囑,原告的情況屬于家庭病房,盡管原告實際住院33天,但是原告在非住院期間,也享受住院伙食補助費的待遇,原告之所以出院是不需要繼續(xù)用藥,避免產生住院期間的費用;5、營養(yǎng)費6050元,提交住院病歷、診斷證明計算天數為121天,原告主張按日50元計算;6、護理費27426.67元,原告主張兩人護理,其原因是原告病情多處骨折,病情嚴重,住院病歷記載原告系一級護理,病歷中雖載明留陪1人,但沒有說明留陪1人是8個小時還是24小時不間斷護理,所以原告主張兩人護理,另外,原告出院后診斷證明載明需專人護理。原告的護理人員有:(1)、原告女兒劉靜霞,提供原告家庭戶口薄、劉靜霞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與劉靜霞系父女關系,提供劉靜霞所在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工資收入及停發(fā)工資情況證明、事故前三個月的工資表,證明護理費情況;(2)、原告女婿丁得得,提供劉靜霞與丁得得的結婚證、丁得得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二人系夫妻關系,提供丁得得所在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工資收入及停發(fā)工資情況證明、事故前三個月的工資表,證明護理費情況;7、責任認定書載明原告的摩托車受損,雖未公估摩托車損失,但是摩托車確有損失,原告主張1500元,沒有具體損失書面證據,具體數額由法院酌定;8、交通費,原告受傷后多次到醫(yī)院檢查,沒有交通費票據,確有交通費損失,原告主張1000元,具體數額由法院酌定。上述合計89512.72元。
被告華安保險公司質證意見為:對原告提供的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無異議;對醫(yī)藥費票據中票號092853120病歷取證費和票號092888234初診建病歷費有異議,認為不屬于醫(yī)藥費,醫(yī)藥費整體應當扣減15%非醫(yī)保用藥;對原告的誤工費有異議,認為由于原告已經年滿60歲,對于所主張誤工費需提供其力所能及的工作證明,而原告提供只有工資收入和停發(fā)工資證明以及工資表,首先工資表不是原始數據沒有負責人簽字,也未證明其從事什么崗位,對其誤工費方面我司不予認可,確實需要誤工的話需要提供銀行流水及工資的發(fā)放憑證相佐證;對住院伙食補助費有異議,認為病歷顯示住院33天,我司認可3300元伙補費,而原告所說的家庭病房,住院病歷等均沒有醫(yī)囑顯示,所以對其伙補12100元不予認可;營養(yǎng)費我司認可住院期間內,每日按30元計算;對護理費有異議,首先病歷的長期醫(yī)囑單顯示為陪護一人,而且根據最高院的人身損害案件的相關解釋,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認護理人員,以上兩點均能證明護理為一人,而原告所說的一級護理,根據長期醫(yī)囑顯示,只是在第一次住院當天和手術當天確定為一級護理,其余天數均顯示為二級護理普食,護理人員丁得得的勞動合同及劉某某、劉靜霞的勞動合同法人均為李志霞、牛旭寧,其二人為夫妻關系,一家三口均在同一個地方工作不合常理,并且丁得得工資為一個月5000多,需提供個人所得稅證明、社保情況、發(fā)放憑證、銀行流水來佐證,劉靜霞也需提供社保情況、發(fā)放憑證、銀行流水來佐證,如無法提供我司按戶口性質賠償;對摩托費有異議,我司認可200元;對交通費有異議,我司認可300元。
被告杜某某質證意見同保險公司意見。
被告趙志鋒質證意見同保險公司意見。
被告晟邦公司未到庭提交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復印件一份,原告劉某某不與質證,被告杜某某、趙志鋒、華安保險公司均無異議。
被告杜某某提供賠償協(xié)議書一份,證明其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23633元,原、被告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21日12時15分,原告劉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沿紅旗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下汪道口左轉彎時,與由北向南被告杜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冀A×××××號、冀A×××××重型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劉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元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杜某某和原告劉某某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劉某某于當日到元某某中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7年7月21日出院,實際住院30天,2017年8月2日原告再次到元某某中醫(yī)療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7年8月5日出院,實際住院3天,醫(yī)院診斷證明記載注意休息、加強營養(yǎng),骨折愈合前禁止負重活動,需專人護理,建議休息至2017年10月22日。
另查明,被告杜某某駕駛的冀A×××××、冀A×××××重型貨車登記在被告晟邦公司名下,實際車主為被告趙志鋒,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杜某某為原告劉某某墊付醫(yī)藥費23633元,該車在華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且不計免賠。對前述事實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由實際侵權人承擔。原告、被告對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案被告杜某某駕駛的冀A×××××在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華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杜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故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內按50%的責任比例予以承擔。原告劉某某的損失,本院根據原告的舉證和被告的質證做如下認定:1、醫(yī)療費27970.72元,有原告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診斷證明、用藥明細、住院病歷為證,本院予以確認,病例取證費6.6元不屬于醫(yī)療費,本院不予認定。被告華安保險公司主張應扣除15%的非醫(yī)保用藥沒有法律依據,故本院不予采信。2、誤工費,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有原告提交的所在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工資收入及停發(fā)工資情況證明、事故發(fā)生前原告三個月的工資表可以證實原告日工資為108.69[(3200元+3600元+3200元)÷(31天+30天+31天)],診斷證明建議休息三個月,誤工時間確定為120天,因此誤工費應為13042.8元(108.69元×120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2100元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本院不予認定,原告實際住院共計33天,故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3300元(33天×100元)。4、營養(yǎng)費,根據醫(yī)囑記載原告需加強營養(yǎng),因此本院認定原告住院期間和出院休息期間共計120天的營養(yǎng)費,每日按30元計算,故營養(yǎng)費為3600元(30元×120天=3600元)。5、護理費,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醫(yī)療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認護理人員,根據原告的病歷長期醫(yī)囑單顯示為陪護一人,原告也未提交醫(yī)療機構明確二人護理的意見,因此本院認定為一人護理,護理人員丁得得的身份證明、勞動合同工資收入及停發(fā)工資情況證明、事故前三個月的工資表,可以證實丁得得月工資5000元左右,原告主張按月工資3500元計算,本院予以支持,根據元某某中醫(yī)院診斷證明記載出院后需專人護理,因此護理時間確定為120天,因此護理費應為13808.22元(3500元月×12月÷365天×120天)。6、摩托損失費原告沒有提交證據,但確有損失,被告華安保險公司認可200元,本院予以支持。7、交通費原告沒有提交票據,但原告因傷住院必然產生一定的交通費,被告華安保險公司認可3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已超出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故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超出部分24870.72元(27970.72元+3300元+3600元-10000元)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承擔50%即12435.36元;原告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總額27151.02元(13042.8元+13808.22元+300元)未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故應由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的摩托車損失費未超過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故被告華安保險司賠償原告摩托車損失費200元。被告杜某某為原告墊付醫(yī)藥費23633元,原告無異議,故原告在被告華安保險公司賠償后應將該醫(yī)療費墊付款返還被告杜某某。原告過高部分的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元某某晟邦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適用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各項損失共計49786.38元;
二、原告劉某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被告杜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23633元。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19元(系減半收?。┯杀桓娑拍衬?、趙志鋒負擔566元,原告劉某某負擔45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志強
書記員: 齊凱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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