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原告):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nóng)民,住湯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接婷婷,黑龍江商顯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董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退休干部,住湯原縣。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單喜如,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nóng)民,住湯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征,黑龍江雨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董某某、單喜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湯原縣人民法院(2017)黑0828民初3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接婷婷、被上訴人董某某、單喜如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劉某某上訴請求:一、撤銷(2017)黑0828民初378號民事判決書,將本案發(fā)回重審或改判;二、本案的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認定事實錯誤,且違反法定程序。原審中,上訴人申請法院對房屋倒塌的原因進行鑒定,但在選定鑒定機構(黑龍江中和力得爾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后,鑒定機構無法對房屋倒塌的原因進行鑒定,原審法院遂在委托鑒定時僅寫明鑒定倒塌導致的損失,而將倒塌原因的鑒定要求刪除的處理方式錯誤,如果已經(jīng)選擇的鑒定機構無法對倒塌原因進行鑒定,那么應進行更換鑒定機構,而不能以不鑒定的方式來解決。因此,并不是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證據(jù)不足,而是上訴人申請鑒定的內(nèi)容沒有得到準許。二、被上訴人作為承租人應盡到對租賃物的保管義務,其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導致房屋倒塌,上訴人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根據(jù)案涉房屋實際情況可以看出,房屋跨度為15米,中間用隔斷墻與幾個房屋墻壁共同起到承重作用,支撐房屋結構的穩(wěn)定。該房屋的原結構建筑符合建筑原理,且已經(jīng)使用10多年無任何房屋傾倒的跡象(正常房屋的使用壽命可以達到50年),房屋在租賃給被上訴人使用前完好無損,而卻在被上訴人更改房屋承重結構后倒塌,明顯系被上訴人的過錯導致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8、22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作為承租人有正當使用租賃物及對租賃物的保管義務,擅自拆除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導致的損失應由被上訴人進行賠償。本案中,上訴人只是允許被上訴人在使用房屋過程中按照正常的使用用途對房屋結構進行調(diào)整,但并不是允許被上訴人對房屋的建筑主體進行變動或拆除。被上訴人在對房屋墻體進行拆除時也沒有通知上訴人取得上訴人的同意。被上訴人對房屋結構進行調(diào)整時應盡到保管的義務,應考慮整個房屋結構,保證房屋結構的完好無損。但其卻擅自對房屋主體結構進行調(diào)整,在調(diào)整過程中不顧房屋整體結構的穩(wěn)定性,隨意拆除房屋墻體,破壞房屋承重結構,拆除后也沒有對房屋進行加固,導致房屋跨度過大,無合理的支撐點。在被上訴人更改結構后房屋就倒塌了,明顯被上訴人未盡到對房屋的合理使用和保管的義務,擅自更改房屋承重結構,導致房屋倒塌,其應承擔因此給上訴人造成的損失。
被上訴人董某某、單喜如辯稱,一、上訴人上訴的事實和理由不成立,一審法院已就涉案房屋的倒塌原因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一審卷宗有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二、被上訴人的房屋無規(guī)劃設計圖、施工資料等,在房屋產(chǎn)權證的備注欄也沒有標注除房屋的東、西、南、北四面主墻外尚有起隔斷作用的承重墻。三、雙方當事人都是吉祥鄉(xiāng)人彼此熟悉,被上訴人對承租房屋的用途、布局、結構非常了解,該房屋建筑初就是一個筒子房,曾經(jīng)開小飯店再加服裝店,曾經(jīng)自用也曾經(jīng)出租,也曾經(jīng)作過大包桌,也根據(jù)具體的使用情況在不同地點位置添加了隔斷墻,區(qū)分出小單間,被上訴人承租該房屋的目的就是為了承接紅白喜事的大包桌,需要寬敞的大廳,上訴人后來自己經(jīng)營小飯店和服裝店區(qū)分出的隔斷墻必須拆除,這是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的前提,上訴人對此事是明知的,并在租賃合同當中予以明確。在房屋修繕過程中,被上訴人對供暖、電線、拆除臨時隔斷墻等進行修繕,上訴人對此事明知,在施工前后均到過現(xiàn)場,并對修繕結果是滿意的,相應的修繕費用也是作為后續(xù)繼續(xù)履行合同的一部分。在拆除隔斷墻中有多位幫工人證明拆除的隔斷墻地面沒有地基,僅是在釉面磚上以單磚、立磚的形式向上砌筑,與后添加的天花板相接,而不是延伸到房屋的棚頂與房梁的承重部分相交,該事實在一審中已經(jīng)查明。另外,房屋倒塌現(xiàn)場依然存在保持原狀,被上訴人在房屋修繕后經(jīng)營了三個月左右房蓋脫落。被上訴人認為,該房屋設計施工之初就不合理,跨度大除四面主墻外無其他承重墻或承重結構,房架纖細,搭接松垮,僅僅是用鐵絲簡單的綁扎,不符合建筑施工的一般原理,該房屋年久失修,這應該是房蓋脫落的基本原因。綜上,上訴人的房屋應時時處于適用狀態(tài),房屋的修繕義務應是出租人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被上訴人并不存在對房屋的主體承重墻擅自拆除的行為,修繕的內(nèi)容、方式、方法均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故不應對上訴人房蓋脫落承擔法律責任,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原告劉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二被告立即把原告出租房屋修復原樣或修復完善;2、如二被告不同意修復原樣,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房屋修復費50000元;3、因此案件產(chǎn)生的一切費用和起訴費由二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2015年10月20日,原告將自家的在吉祥所在地飯店房屋租給乙方董某某和單喜如,租賃期限二年,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每年租金為15000元,上打租,訂合同日起一次性付清一年租賃費。(因房屋結構不合理,需要更改,費用由乙方自負,作為第二年的保證金,不算租賃費)。原、被告均按合同履行。2016年1月20日晚此房屋的前大廳房蓋塌落(15米×15米=225平方米),造成經(jīng)濟損失47230.86元。原告以房蓋脫落是二被告私自拆除承重墻(立磚)造成的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并提供黑龍江中和力得爾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法鑒定書一份,用以證明其經(jīng)濟損失,要求二被告賠償。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產(chǎn)生爭議的主要問題是大廳內(nèi)東西走向的立磚墻是否是承重墻,能否起到承重作用。原告無科學的證據(jù)證實,房蓋脫落的原因是否是由于二被告拆除隔斷墻造成無法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證據(jù)不足,無證據(jù)支持。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董某某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對當事人二審提供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證人劉某系上訴人之子,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上訴人與慕連發(fā)的通話錄音內(nèi)容不足以證明拆除的墻體是承重墻體,對上述證據(jù)不予采信。本院經(jīng)審理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案涉房屋是農(nóng)村自建房屋,沒有竣工驗收資料,該房屋在建成時即為筒氏格局,大廳中沒有隔斷墻體。后上訴人為經(jīng)營所需又增建了隔斷墻,但增建的隔斷墻沒有地基基礎,只是在大廳地面釉面磚上單磚砌筑,此種墻體至多在屋頂塌落時有一定的支撐作用,但不具有正常的承重功能,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拆除承重墻體導致屋頂塌落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jù),其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董某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姜廣武
審判員 何璇
審判員 程磊
書記員: 付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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