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現(xiàn)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博,黑龍江軒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慶峰,黑龍江軒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房立東,黑龍XX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孫志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現(xiàn)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上訴人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魯某、孫志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65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博、王慶峰、被上訴人魯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房立東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孫志強經(jīng)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魯某一審中提交的錄音所涉及的債務是否為案涉款項的問題。結合劉某某一、二審的陳述,魯某一審中提交的錄音所涉及的15萬元債務即為本案魯某訴訟的該筆債務,一審法院綜合全案證據(jù)予以認定并無不當。在本案中,劉某某系案涉?zhèn)鶆盏倪B帶保證人,債權人魯某起訴連帶保證人劉某某、孫志強,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未依職權追加債務人汪海濤,也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綜上所述,劉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王東輝
審判員 趙楠
審判員 王丹
書記員: 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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