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耕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蔚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紅義,河北興蔚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蔚縣。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中華北大街27號鑫明商務中心24層2041號。負責人:許玉國,該公司經理。
原告劉耕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鑒定檢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55731.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7月12日13時許,被告王某某駕駛冀G×××××微型小轎車,行駛至蔚縣××鄉(xiāng)××村路口西與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右腿骨折,被送往蔚縣人民醫(yī)院治療。被告當時沒有報案,將車輛開離了現場。經治療原告花去了近萬元醫(yī)藥費,被告只給了2500元后就什么也不管了,無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王某某辯稱,對事故的發(fā)生沒有意見,對原告要求的賠償項目及數額也無異議,對原告提供的票據、鑒定報告都認可,也認可交警隊的事故證明,但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沒有及時報案是因為送原告去了醫(yī)院。事故發(fā)生時是原告騎電動車撞到了車上,不應由被告承擔全部責任,況且車有保險。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未答辯。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12日被告王某某駕駛冀G×××××微型轎車與原告劉耕田騎電動自行車在蔚縣××鄉(xiāng)××村路口西路段發(fā)生交通事故,至原告劉耕田受傷,雙方當事人均未現場報警。該事故經蔚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事故車輛冀G×××××在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有交強險一份。原告劉耕田在事故發(fā)生當天即2017年7月12日被送往蔚縣人民醫(yī)院救治,2017年8月22日出院,期間共花費醫(yī)療費8657.4元(被告王某某墊付2500元)。2017年11月29日原告經張家口正浩法醫(yī)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截止至鑒定日(2017年11月29日),護理期和營養(yǎng)期均為兩個月。對上述事實雙方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劉耕田與被告王某某、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劉耕田及委托代理人王紅義與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因交通事故致原告劉耕田受傷,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劉耕田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8657.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天×41天=1230元、營養(yǎng)費30元/天×60天=1800元、護理費100元/天×60天=6000元、誤工費60.20元/天(農、林、牧、漁業(yè))×137=8247.40元、鑒定費(含檢查費)1750元、傷殘賠償金11919元/年×15×10%=17878.50元、交通費16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共計48723.30元。原告主張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對于原告的損失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被告王某某自愿負擔,本院予以準許。綜上所述,原告劉耕田請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傷殘賠償金及鑒定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耕田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7035.90元。該款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至原告劉耕田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蔚縣支行的賬戶62×××266二、被告王某某墊付款在執(zhí)行時沖抵,超出部分,自愿放棄歸原告所有。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96元,由原告劉耕田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世富
書記員:宋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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