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常偉(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
王某書
劉德元
武漢市硚口區(qū)韓家墩街長某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委員會
吳思夢(湖北忠三律師事務所)
王磊(湖北忠三律師事務所)
武漢中民置業(yè)有限公司
劉重陽
劉德元
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無職業(yè),住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常偉,系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書,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漢川市人,無職業(yè),住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劉德元(系王某書之子,即第五被告)。
被告:武漢市硚口區(qū)韓家墩街長某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委員會,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古四側路32號。
負責人:黃修記,系該單位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一般授權):吳思夢,系湖北忠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一般授權):王磊,系湖北忠三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武漢中民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古田二路1588號。
法定代表人:桂斌,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一般授權):吳思夢,系湖北忠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一般授權):王磊,系湖北忠三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劉重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漢川市人,個體工商戶,住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劉德元(系劉重陽之弟,即第五被告)。
被告:劉德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無職業(yè),住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書、武漢市硚口區(qū)韓家墩街長某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長某村改造委員會)、武漢中民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民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劉某某申請追加劉重陽、劉德元為本案的被告參加訴訟。
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26日通知劉重陽、劉德元為本案的被告參加訴訟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常偉、被告王某書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德元、被告長某村改造委員會和被告中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磊、被告劉重陽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德元、被告劉德元到庭參加訴訟。
當事人于2016年10月13日申請本院給予其兩個月調解期限后,本院予以準許,但當事人未能達成協(xié)議。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撤銷王某書與長某村改造委員會、中民公司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協(xié)議書》;2.由王某書、長某村改造委員會、中民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后原告劉某某將其訴訟請求1變更為:確認王某書與長某村改造委員會、中民公司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協(xié)議書》無效。
事實與理由:位于硚口區(qū)××(××村××)房屋的產權人為劉漢祥(2003年去世)。
原告系劉漢祥、王某書之女。
劉漢祥去世后,該房屋由原告及劉德元、劉重陽、王某書共有。
2011年8月22日,王某書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武漢市硚口區(qū)長豐街長某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長某村村委會)、中民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安置協(xié)議書》,導致該房屋被拆遷。
該協(xié)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系無效協(xié)議。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國有劃撥,應按市場價征收,而該協(xié)議以集體土地性質的房屋拆遷,并將還建房屋從被拆房屋所在的二環(huán)安置到三環(huán),致使拆遷價值顯失公平。
長某村村委會已變更為長某村改造委員會。
被告王某書辯稱,我不識字,我不清楚拆遷協(xié)議的內容。
當時簽訂協(xié)議時我沒有通知我女兒劉某某,我兒子劉重陽、劉德元當時也不在家。
我怕我兒子挨打,我是在逼迫的情況下簽的字。
我同意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長某村改造委員會、被告中民公司共同辯稱,本案不是民事案件,應屬提起行政訴訟的范疇。
劉某某是否對訴爭房屋享有繼承權,還需要法院審理,遺產范圍有多大還需要確定。
遺產繼承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劉某某的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
我們對于拆遷已經盡到了相關的義務,且王某書已向拆遷公司出具了因拆遷發(fā)生的糾紛由王某書自行承擔的承諾。
簽訂拆遷協(xié)議時是符合拆遷程序的,簽訂拆遷協(xié)議時王某書不存在無權處分的情形,拆遷協(xié)議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不存在脅迫的行為,也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
中民公司不是拆遷協(xié)議的簽訂方,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劉某某不是拆遷協(xié)議的相對人,無權主張撤銷協(xié)議。
本案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劉重陽、劉德元已經取得了訴爭房屋,現又同意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綜上,請求駁回劉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劉重陽、劉德元共同辯稱,劉某某的陳述基本屬實,我們同意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漢水四村479號(即漢西巷40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登記在劉漢祥名下,劉漢祥去世后,其遺產應由其配偶及子女依法繼承,故劉漢祥所遺留的該房屋的產權依法應由王某書、劉重陽、劉某某、劉德元共同繼承。
王某書與長某村村委會、中民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xié)議書》后,王某書已按約定履行了交付漢西巷40號房屋的義務,并支付了還建房擴面積款150000元。
上述行為距今已有五年時間,而劉重陽、劉某某、劉德元一直未提出過異議,應視為劉重陽、劉某某、劉德元對上述行為予以了追認。
雖然劉某某稱其于2016年2月才知道拆遷還建事宜,但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該主張不予采信。
長某村改造委員會、中民公司已于2014年10月22日、2014年11月28日履行了交付還建房屋的義務,該協(xié)議已履行完畢。
現劉某某請求確認該協(xié)議無效,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劉某某可通過其他途徑主張其相關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三十二條 ?、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一條 ?、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五條 ?、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劉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計250元,由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500元,款匯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支行832886。
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漢水四村479號(即漢西巷40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登記在劉漢祥名下,劉漢祥去世后,其遺產應由其配偶及子女依法繼承,故劉漢祥所遺留的該房屋的產權依法應由王某書、劉重陽、劉某某、劉德元共同繼承。
王某書與長某村村委會、中民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xié)議書》后,王某書已按約定履行了交付漢西巷40號房屋的義務,并支付了還建房擴面積款150000元。
上述行為距今已有五年時間,而劉重陽、劉某某、劉德元一直未提出過異議,應視為劉重陽、劉某某、劉德元對上述行為予以了追認。
雖然劉某某稱其于2016年2月才知道拆遷還建事宜,但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該主張不予采信。
長某村改造委員會、中民公司已于2014年10月22日、2014年11月28日履行了交付還建房屋的義務,該協(xié)議已履行完畢。
現劉某某請求確認該協(xié)議無效,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劉某某可通過其他途徑主張其相關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三十二條 ?、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一條 ?、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五條 ?、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劉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計250元,由劉某某負擔。
審判長:毛麗
書記員:金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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