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間市。
上訴人(原審被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間市。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穩(wěn)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間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文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間市,系李穩(wěn)藏丈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新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間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艷平,河北一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某某、付某某、李穩(wěn)藏因與被上訴人王新志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4民初11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依據河間市公安局對王榮才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派出所證明、住院病歷、診斷證明、用藥明細、醫(yī)療費收據、營業(yè)執(zhí)照、派出所詢問筆錄,認定上訴人劉某某、付某某、李穩(wěn)藏毆打被上訴人王新志致傷及損失數額的事實,于法有據,本院予以認可。三上訴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足以推翻其毆打被上訴人致傷的事實,對其未打傷被上訴人且不予賠償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休息治療兩周的理解,若住院治療,一般處理意見會注明“住院治療”,休息治療單指休息治療期間,故上訴人主張休息治療期間包含住院期間的觀點不能成立,不應予支持。綜上所述,劉某某、付某某、李穩(wěn)藏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冉旭
審判員 張梅
審判員 溫麗梅
書記員: 丁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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