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廣陽區(qū),現(xiàn)住廊坊市安次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合群,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文安縣人,現(xiàn)住廊坊市廣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邊文娟,河北天樞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劉維慧因與被上訴人李合群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1002民初16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劉維慧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上訴人已經(jīng)分多次向被上訴人李合群歸還借款,截至被上訴人起訴時,尚欠被上訴人12060元。一審法院對該事實沒有查清,請求依法改判。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上訴人申請證人程某出庭,程某作證稱其系興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案借款實際系興拓公司所借,應由興拓公司償還。被上訴人對證人證言不認可。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劉維慧與被上訴人李合群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guān)系及民間借貸的數(shù)額。雙方當事人雖然簽訂的是委托理財協(xié)議書,但明確約定了理財收益,因此雙方之間實際為民間借貸法律關(guān)系。涉案借款全部打入上訴人劉維慧的賬戶,因此借貸的借款方為上訴人劉維慧。上訴人劉維慧主張借款為興拓公司所借,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guān)于借款的數(shù)額,上訴人劉維慧主張通過案外人李華償還借款37940元,因被上訴人李合群未授權(quán)李華代收償還的借款,不能證實該款項為償還本案借款,對上訴人劉維慧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劉維慧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柴秋芬 審 判 員 丁宗發(fā) 代理審判員 相憲偉
書記員:于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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