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中偉,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
被告:蘆宏達。
被告:尹趙亮。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靳朝陽。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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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張金宇,該公司經(jīng)理。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龍澤南路36號1-3層。
委托代理人:宋力智,該公司員工。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趙某某、蘆宏達、尹趙亮,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泰和財險唐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韋景余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委托代理人趙志偉,被告趙某某、蘆宏達、尹趙亮委托代理人靳朝陽,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唐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力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經(jīng)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告趙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劉某某承擔次要責任。根據(jù)當事人雙方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過錯大小,以被告趙某某承擔70%事故責任,原告劉某某承擔30%責任為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奔白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quán)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quán)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quán)人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超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部分由被告趙某某賠償。被告尹趙亮為冀B×××××號轎車在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唐山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3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對于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唐山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唐山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按被告趙某某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部分,由被告趙某某承擔。原告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22143.13元(醫(yī)療費17863.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80元+營養(yǎng)費3600元),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唐山支公司應賠償原告10000元;原告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16578.14元(護理費5340.83元+誤工費10237.31元+交通費1000元),未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唐山支公司應賠償原告16578.14元;原告屬于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的損失為10341.19元[(22143.13元-10000元+鑒定費2600元+病歷取證費30元)×70%],未超過3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唐山支公司應賠償原告10341.19元。原告的事故損失未超過冀B×××××號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范圍,被告趙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蘆宏達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4000元,原告應予返還。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號機動車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劉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劉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6578.14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0341.19元,合計36919.33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二、原告劉某某返還被告蘆宏達墊付醫(yī)療費40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趙某某承擔105元,原告劉某某承擔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韋景余
書記員:紀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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