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永前,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參與庭審,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diào)解,代為調(diào)查取證,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胡付某。
委托代理人張建明。代理權限:參與庭審,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diào)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代收法律文書。
第三人翟建剛,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現(xiàn)住孝感市兵工花園313棟111室,公民身份號碼:xxxx。
第三人湖北煦坤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建材市場。組織機構代碼:78816150-3。
法定代表人翟建剛,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胡付某、第三人翟建剛、第三人湖北煦坤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煦坤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2月28日、3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永前,被告胡付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建明,翟建剛作為本案第三人及煦坤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煦坤公司由胡付某、劉某某、翟建剛作為股東共同設立,按照該公司章程的約定,胡付某占股33%、劉某某占股34%、翟建剛占股33%。2013年12月3日,胡付某作為接收方(乙方)與作為退股方的劉某某、翟建剛(甲方)簽訂了《湖北煦坤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協(xié)議書》(下稱《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對退股補償款、退股價款的支付、公司管理交接、違約責任及協(xié)議生效條件進行了明確約定:1、“一、退股補償款”部分約定,胡付某同意向劉某某支付4000萬元、向翟建剛支付4000萬元以收購劉某某、翟建剛在煦坤公司的全部股權;2、“退股價款的支付”部分約定,胡付某在2013年12月9日,向劉某某支付第一筆款項1200萬元到劉某某指定賬戶、向翟建剛支付第一筆款項300萬元到翟建剛指定賬戶;3、“四、違約責任”部分約定,胡付某逾期至2013年12月18日仍未支付首付款,本協(xié)議無效,并承擔應付總退股款10%的違約金,項目與接手人無關(無任何股權,甲方在五日內(nèi)退還乙方股本金);因違約造成公司損失的,由違約方對公司承擔責任。胡付某至2013年12月9日,沒有按約向劉某某支付首付退股款1200萬元,至2013年12月18日仍未向劉某某支付首付款。胡付某已向翟建剛支付首付款300萬元。
本案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均認為《協(xié)議書》有效;對其“四、違約責任”中約定的“本協(xié)議無效”,是指發(fā)生“四、違約責任”中不履行協(xié)議的情形,則該《協(xié)議書》中“一、退股補償款”的約定不再履行。
本案雙方爭議焦點:1、胡付某是否應向劉某某支付400萬元違約金;2、劉某某是否有權要求胡付某向煦坤公司支付100萬元經(jīng)濟損失;3、劉某某是否有權要求胡付某退出公司。
本院認為:本案是因煦坤公司各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而產(chǎn)生的合同糾紛,故本案應定性為股權轉讓協(xié)議糾紛。本案《協(xié)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成立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根據(jù)《協(xié)議書》“一、退股補償款”及“四、違約責任”之約定,胡付某至2013年12月18日仍未支付股權轉讓首付款,應當按《協(xié)議書》約定的劉某某股權退股價4000萬元的10%即400萬元向劉某某支付違約金,故對劉某某主張400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秴f(xié)議書》“四、違約責任”約定“因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由違約方向公司承擔責任”,表明有權向“違約方”主張煦坤公司損失的主體應該是煦坤公司。劉某某無權作為權利主體要求胡付某賠償煦坤公司經(jīng)濟損失,其要求胡付某向煦坤公司支付100萬元經(jīng)濟損失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劉某某要求“胡付某在收到股本金后退出公司、不再是公司股東”的訴訟請求,屬于《協(xié)議書》中違約條款的約定,胡付某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煦坤公司只有三名股東,由該三名股東共同簽訂的《協(xié)議書》,既是股東之間對股權轉讓的約定,也是煦坤公司的股東決議,股權的變動應當由煦坤公司持《協(xié)議書》直接到股權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由于劉某某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胡付某投入股本金的數(shù)額,且胡付某并未反訴請求退還股本金,故本院不予審查,當事人可另行解決,劉某某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胡付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劉某某支付違約金400萬元;
二、駁回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800元由胡付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或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6800元,匯款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武漢市東湖支行,戶名: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匯款需注明“預繳二審訴訟費”),賬號:17×××69-1。上訴人在上訴期間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繳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審 判 長 劉 錚 審 判 員 汪書力 代理審判員 胡 紅
書記員:陳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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