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江學平,北京市地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修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斌,河北天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某某與被上訴人修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1)廊民三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劉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學平,被上訴人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廊民三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劉某某預交的上訴費166432元全額退還。
審 判 長 胡華軍 代理審判員 吳曉慧 代理審判員 葉 密
書記員:李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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