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文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江濤,
河北冀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住所地文安縣城區(qū)人和路66號。
負責人:王洪亮,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嘉彥,該公司員工。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夏江濤、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嘉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保險金124669.6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19日。原告通過被告保險代理人,為車牌號為冀R×××××的起亞牌家庭自用汽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且不計免賠。經(jīng)被告對保險車輛評估,承保保險金額124669.6元。
2017年10月31日,原告生意合伙人劉旭駕駛保險車輛行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87公里左右,碰撞路面散落物后冒煙起火,造成車輛燒毀、路損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拒絕按保險單約定數(shù)額理賠,故呈訴,請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辯稱,原告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124669.6元,首先投保時本保險單約定第一受益人為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在原告方無全部還清貸款獲得機動車登記證書原告無訴我方的主體資格;對本次事故我公司委托第三方進行鑒定,鑒定顯示為發(fā)動機機艙內(nèi)燃油管路泄露引起屬自燃情況,屬于保險免責情形,綜上,我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19日,原告劉某某在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為汽車牌號為冀R×××××的小型轎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24669.6元,且不計免賠。2017年10月31日,劉旭駕駛該車輛行駛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87公里左右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該車車輛燒毀。
另,原告劉某某為車牌號為冀R×××××的小型轎車的所有人。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河北省高速公路交警總隊保定支隊定州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被燒毀的保險車輛照片2張、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短信客服平臺信息、車牌號為冀R×××××的小型汽車行駛證影印件、駕駛?cè)藙⑿裆矸葑C復印件等證據(jù)在案佐證,經(jīng)本院審查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依據(jù)原、被告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應當認定原告劉某某為車牌號為冀R×××××的小型汽車的合法所有人,原告與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之間財產(chǎn)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成立。原告劉某某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原告通過陳述并舉證主張該車輛已經(jīng)因2017年10月31日的道路交通事故燒毀,被告提供的
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交通司法鑒定意見書對該車輛行駛中碰撞高速中間石頭導致著火,造成本車報廢的事實亦予以認可,故本院對投保車輛冀R×××××的小型汽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燒毀報廢的事實予以確認。
原告劉某某依據(jù)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要求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賠付機動車損失保險金124669.6元,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抗辯稱該車輛系因自燃而燒毀,依據(jù)保險條款自燃應屬保險責任免除情形,且已在原告劉某某簽字的投保單上履行了告知義務,故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原告不予認可,也并不足以證實其主張,且被告也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將自燃屬于保險責任免除情形告知原告,故被告應當依據(jù)雙方合同約定履行保險賠償義務,對于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賠償車輛損失保險金124669.6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賠償原告劉某某車輛損失124669.6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93元減半收取計1396.5元由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勇
書記員: 穆正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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