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高立君(河北高立君律師事務所)
許某同
許某某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韓富強
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工人,住河北省承某市寬城滿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立君,女,河北高立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某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干部,住河北省承某市寬城滿族自治縣。
被告: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工人,住河北省承某市寬城滿族自治縣。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雙橋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802794194221D。
負責人:劉覺民,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富強,該公司職員。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許某同、許某某、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日作出(2015)寬民初字第3005號民事判決書,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承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承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承民終字第02864號民事判決書,被上訴人許某同、許某某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冀民申742號民事裁定書,指令河北省承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2016年12月8日,承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此案發(fā)回本院重審。
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立君,被告許某同、許某某,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韓富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方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132283元;2、判令被告方承擔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2014年4月14日7時30分許,被告許某同駕駛被告許某某所有的冀HF6068號小型轎車在寬城鎮(zhèn)二小學校門前將我駕駛的遼B270D6號轎車追尾,致使我又撞擊前轎車(陳利所有的轎車),造成我前后保險杠破損及車機器零件受損。
經(jīng)交警認定被告許某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我及陳利無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鑒定評估我車被損價值122783元、另有鑒定費3000元、交通費500元、車被損期間的車輛代步費6000元,合計損失132283元。
被告許某同、許某某辯稱,2015年7月16日,劉某某因個人原因向鑒定機構(gòu)申請的補充鑒定程序違法,對該鑒定不認可,并且劉某某提供的證據(jù)是偽證。
我們在保險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以及不計免賠險,保險公司應承擔所有損失。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時,許某同無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件,屬保險免責條款部分,僅在交強險財產(chǎn)限額內(nèi)賠償損失,不同意在商業(yè)險內(nèi)承擔賠償。
同時許某某在投保時,我公司已經(jīng)明確告知其相關(guān)義務。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即交警責任認定書、2015年5月23日鑒定費發(fā)票、2015年5月24日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現(xiàn)場照片以及本院從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犯罪偵查大隊調(diào)取的何偉、毛文雨、劉某某、唐仕龍、樸海峰的詢問筆錄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書,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異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向本院出示的補充鑒定及鑒定費發(fā)票、汽車零部件購買合同,毛文雨匯款憑證、交通費票據(jù)、修車發(fā)票,三被告對上述證據(jù)有異議,認為上述證據(jù)屬于虛假證據(jù)。
本院認為,根據(jù)原告及何偉、毛文雨、唐仕龍、樸海峰的詢問筆錄印證,原告雖向法庭出示的汽車零部件購買合同、匯款憑證及修車發(fā)票,但原告并未實際購買遼B270D6號小型轎車前后保險杠,故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示機動車輛保險單,原告對保險單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許某同的駕駛證尚在有效期內(nèi),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許某同、許某某認為簽字系他人代簽,不是本人書寫,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對免責條款未盡到相關(guān)的告知義務,不予認可。
本院認可,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出示的證據(jù)的證明目的無法實現(xiàn),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原、被告出庭人員的當庭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4月14日7時30分許,被告許某同駕駛冀HF6068號小型轎車沿濱河街由寬廣超市方向往二小方向行駛,當行駛至二小前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行駛劉某某駕駛的遼B270D6號小型轎車尾部相撞,遼B270D6小型轎車前移又與同方向行駛陳利駕駛的冀H53325號小型普通客車尾部相撞,造成三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jīng)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許某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陳利無事故責任。
另查明,被告許某某與被告許某同系父子關(guān)系。
冀HF6068號小型轎車所有人為被告許某某,該車在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30萬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原告劉某某的損失為:車損價值21520元、鑒定費1500元,上述合計23020元。
本院認為,被告許某同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車距,疏忽大意,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許某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此認定適當,雙方當事人對此責任認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許某某所有的冀HF6068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對于原告方的經(jīng)濟損失應先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超出部分,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依照第三者責任保險予以賠償。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辯稱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條款約定,被告許某同屬無證駕駛,對于超出交強險限額內(nèi)的商業(yè)險部分不予賠償,但其向法庭提供的保險單上投保人簽字非投保人許某某本人簽名,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向法庭提供的保險單系格式條款,且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充分證據(jù)證實該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已向投保人履行特別告知的義務。
綜上,對其辯解理由不予采信。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一)款、第四十三條 ?、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某車輛損失費20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某車輛損失費19520元,上述合計人民幣21520元。
二、被告許某某賠償原告劉某某鑒定費人民幣1500元。
三、被告許某同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案件受理費2946.00元,其中350元由被告許某某承擔,剩余2596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交納與一審相同訴訟費用,上訴于承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jù)原告及何偉、毛文雨、唐仕龍、樸海峰的詢問筆錄印證,原告雖向法庭出示的汽車零部件購買合同、匯款憑證及修車發(fā)票,但原告并未實際購買遼B270D6號小型轎車前后保險杠,故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示機動車輛保險單,原告對保險單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許某同的駕駛證尚在有效期內(nèi),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許某同、許某某認為簽字系他人代簽,不是本人書寫,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對免責條款未盡到相關(guān)的告知義務,不予認可。
本院認可,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出示的證據(jù)的證明目的無法實現(xiàn),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原、被告出庭人員的當庭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4月14日7時30分許,被告許某同駕駛冀HF6068號小型轎車沿濱河街由寬廣超市方向往二小方向行駛,當行駛至二小前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行駛劉某某駕駛的遼B270D6號小型轎車尾部相撞,遼B270D6小型轎車前移又與同方向行駛陳利駕駛的冀H53325號小型普通客車尾部相撞,造成三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jīng)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許某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陳利無事故責任。
另查明,被告許某某與被告許某同系父子關(guān)系。
冀HF6068號小型轎車所有人為被告許某某,該車在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30萬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原告劉某某的損失為:車損價值21520元、鑒定費1500元,上述合計23020元。
本院認為,被告許某同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車距,疏忽大意,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許某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此認定適當,雙方當事人對此責任認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許某某所有的冀HF6068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對于原告方的經(jīng)濟損失應先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超出部分,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依照第三者責任保險予以賠償。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辯稱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條款約定,被告許某同屬無證駕駛,對于超出交強險限額內(nèi)的商業(yè)險部分不予賠償,但其向法庭提供的保險單上投保人簽字非投保人許某某本人簽名,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向法庭提供的保險單系格式條款,且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充分證據(jù)證實該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已向投保人履行特別告知的義務。
綜上,對其辯解理由不予采信。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一)款、第四十三條 ?、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某車輛損失費20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某車輛損失費19520元,上述合計人民幣21520元。
二、被告許某某賠償原告劉某某鑒定費人民幣1500元。
三、被告許某同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案件受理費2946.00元,其中350元由被告許某某承擔,剩余2596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劉文海
書記員: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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