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男,生于1966年11月4日,漢族,大專文化,現(xiàn)住湖北省鶴峰縣。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4年5月17日,土家族,高中文化,現(xiàn)住湖北省鶴峰縣,系原告劉某之妻。
二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龔道華、XX龍,湖北新理念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恩某某金海灣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60號中大御城(中大國際501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鄭德厚,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超群,湖北雄視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永琴,湖北雄視律師事務(wù)所實習(xí)律師。
原告劉某、王某某與被告恩某某金海灣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劉某、王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王某某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8.00元,減半收取104.00元,由原告劉某、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熊斌
書記員: 朱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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