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工,住武穴市。
委托代理人:許群鈺,女,湖北衡權(quán)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工,住武穴市。
委托代理人:張永東,男,湖北法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張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蘇玉廣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姜亞群、明先紅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許群鈺及被告張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永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4月初,張某與劉某某之子白安聯(lián)系了房屋租賃事宜,后于2015年4月17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武穴市德瑪亞網(wǎng)吧的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2015年4月26日,張某(乙方)與劉某某(甲方)簽訂了關(guān)于武穴市居仁街糖酒副食品公司綜合樓北棟201號房屋的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期三年,年租金160000元,合同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合同履行保證金20000元,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未造成甲方房屋及資產(chǎn)損失且無違約行為的,甲方于合同期滿之日全額退還保證金(不計息),否則,保證金不予退還。張某按合同約定支付了保證金20000元及年租金160000元后,因到文化局、公安局辦理相關(guān)證照時得知該房屋不具備開辦網(wǎng)吧的條件,無法辦理《網(wǎng)絡文化經(jīng)營許可證》及消防手續(xù),遂于2015年5月28日通知劉某某解除該租賃合同,并將房屋鑰匙全部交給劉某某,要求劉某某返還租金、保證金共計180000元。因劉某某不同意返還租金、保證金,故其起訴要求確認張某與劉某某簽訂的關(guān)于武穴市居仁街糖酒副食品公司綜合樓北棟A-009-019房屋的租賃合同于2015年5月28日解除,由劉某某返還租金、保證金共計180000元。同年8月27日,劉某某也向本院提出起訴,要求張某繼續(xù)履行房屋租賃合同。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與原告劉某某簽訂的關(guān)于武穴市居仁街糖酒副食品公司綜合樓北棟201號房屋的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合同內(nèi)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后因該房屋不能達到被告張某開辦網(wǎng)吧的目的,被告張某于2015年5月28日通知原告劉某某解除該租賃合同,并將房屋鑰匙全部交給原告劉某某,并另案起訴原告劉某某,要求確認其與原告劉某某簽訂的關(guān)于武穴市居仁街糖酒副食品公司綜合樓北棟A-009-019房屋的租賃合同于2015年5月28日解除,本院已另案作出判決,支持其該項訴訟請求,故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張某繼續(xù)履行房屋租賃合同,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蘇玉廣 審判員 姜亞群 審判員 明先紅
書記員: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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