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張立新,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王翠敏,河北春風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個體工商戶。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個體工商戶。
二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李艷,河北楊清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二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陳亞卓,女,系被上訴人劉某某之妻。
上訴人張立新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2011)奔民初字第11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3)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賈寶興
審判員 劉慶武
審判員 張景常
書記員: 李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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