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月峰,河北遠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聰聰。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營銷服務部。
訴訟代表人王連庫,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龐韶麗,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冉寶強,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韓聰聰、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雙年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月峰、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龐韶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韓聰聰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15時20分許,被告韓聰聰駕駛冀F×××××(冀F×××××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向西左轉彎行駛至京廣線辛惠路口時,與由北向南行駛案外人陳云駕駛的由原告劉某某所有的冀F×××××小型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韓聰聰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陳云無責任。
另查明,經(jīng)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原告劉某某所有的冀F×××××寶馬牌小型客車因此次交通事故車損金額為¥187040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9350元。
再查明,被告韓聰聰駕駛的冀F×××××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責任限額5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及附加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均自2015年6月22日至2016年6月21日,此事故發(fā)生在上述保險的保險期間內。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估報告書、鑒定費發(fā)票、身份證復印件、保險單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登記證書、購車發(fā)票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此事故經(jīng)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韓聰聰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被告韓聰聰駕駛的冀F×××××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責任限額5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及附加不計免賠險,故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主張車輛損失187040元,有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書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險公司主張鑒定數(shù)額過高,要求重新鑒定,但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實存在重新鑒定的法定事由,故本院對被告保險公司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持。原告主張施救費700元,有原告提供的施救費發(fā)票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車損鑒定費9350元,原告雖提供了鑒定費發(fā)票,但根據(jù)冀價經(jīng)費(2012)19號《河北省物價局關于規(guī)范交通事故損失評估鑒證費用的通知》規(guī)定,應按照差額定率累進收費辦法計算,此次交通事故損失鑒定評估費用應為4740.8元,故本院對原告4740.8元鑒定費予以認定。鑒定費屬于訴訟費范疇,不應作為財產(chǎn)損失進行主張,應由當事人依法承擔。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損失鑒定多支付的鑒定費用可依法向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主張。被告保險公司主張被告韓聰聰有違反裝載規(guī)定情節(jié),應增加免賠率10%,但被告保險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實被告韓聰聰存在以上情節(jié),且被告保險公司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被告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故對被告保險公司該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上述損失共計187740元,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元。剩余損失18574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韓聰聰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的理解與適用》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日賠償原告劉某某交通事故損失187740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對被告韓聰聰?shù)脑V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20元、車損鑒定費4740.8元,共計6860.8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325.8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營銷服務部負擔65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雙年
書記員:馬艷微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