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李芳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遷安市蔡園鎮(zhèn)孟官營村*號。身份證號×××。
案外人:魏軍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遷安市馬蘭莊鎮(zhèn)水廠村**號。身份證號×××。
二案外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新婉,河北民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申請執(zhí)行人: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遷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秀田,河北王玉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執(zhí)行人:張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遷安市。
被執(zhí)行人:蔡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遷安市。
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張彬、蔡春某、張楚晨、張楚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案外人李芳芳、魏軍偉于2018年11月5日對查封登記在被執(zhí)行人張彬、蔡春某名下的坐落于遷安市遷安鎮(zhèn)帝景豪庭小區(qū)17-1-302室房屋(證號為冀20**遷安市不動產權第XXXX號)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本院查明,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張彬、蔡春某、張楚晨、張楚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劉某某作為申請人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要求查封張彬、蔡春某、張楚晨、張楚浩所有的價值620萬元財產,并已向本院提供擔保,本院作出(2017)冀0283財保112號裁定書,裁定查封被申請人張彬、蔡春某、張楚晨、張楚浩所有的價值620萬元財產。根據(jù)該裁定書,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查封了張彬、蔡春某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遷安市帝景豪庭小區(qū)17-1-302室房屋一套。
另查明,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張彬、蔡春某、張楚晨、張楚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冀0283民初723號民事判決,判決內容為:一,張彬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劉某某借款288萬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還清之日止。已付12萬元予以扣除);二、劉某某有權以遷安市帝景豪庭小區(qū)31-1-132、31-1-133、32-1-182、32-1-183號樓房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四套樓房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三、駁回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被告張彬、蔡春某、張楚晨、張楚浩不服該判決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5日作出(2018)冀02民終7036號民事判決,判決內容為:一、維持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283民初72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二、變更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283民初72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蔡春某、張楚晨、張楚浩分別對涉案借款及利息在各自名下的遷安市帝景豪庭小區(qū)31-1-132、31-1-133、32-1-182、32-1-183號樓房價值內承擔保證責任?!?br/>再查明,2006年11月28日,被告張彬與天津華廈建設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購得位于遷安市鋼城東路帝景豪庭小區(qū)17-1-302室房屋一套。2016年9月13日,被告張彬、蔡春某與李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帝景豪庭小區(qū)17-1-302室房屋以50萬元價格出賣給李源,并將原購房合同及發(fā)票原件都給了李源。李源于當日通過中國農業(yè)銀行向張彬賬戶轉款20萬元,于次日通過中國農業(yè)銀行向張彬賬戶轉款30萬元。2017年3月21日,李源與李芳芳、魏軍偉在遷安市浩發(fā)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參與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附加協(xié)議,約定李源將帝景豪庭小區(qū)17-1-302室房屋以65萬元價格出賣給李芳芳、魏軍偉。2017年3月21日,李芳芳通過中國農業(yè)銀行轉賬支付給李源61萬元。李芳芳、魏軍偉于2017年3月起至今居住在帝景豪庭小區(qū)17-1-302室。該房產不動產權登記號碼為冀20**遷安不動產權0008331號,登記在張彬、蔡春某名下。
本院認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權利人,本案中涉案房產帝景豪庭小區(qū)17-1-302室登記在張彬、蔡春某名下,執(zhí)行法院將其進行查封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案外人李芳芳、魏軍偉的異議請求。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審判長 崔勁峰
人民陪審員 王小蘭
人民陪審員 劉秀芝
書記員: 劉金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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