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朱琳(湖北周成律師事務所)
徐某某
四川省瀘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
胡華國
胡華國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琳,湖北周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某。
被告四川省瀘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瀘州十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美華,瀘州十建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胡華國,瀘州十建襄陽分公司經(jīng)理。
被告胡華國。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徐某某、瀘州十建公司、胡華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蘇化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琳,被告徐某某、被告瀘州十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華國、被告胡華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徐某某向劉某某借款用于工程周轉(zhuǎn)資金,該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徐某某未按期還款,依法應承擔逾期還款的民事責任。被告瀘州十建公司、胡華國為該借款提供擔保,但未約定保證方式以及保證份額,依據(jù)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視為連帶責任保證,與借款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每個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xiàn)的義務。原告劉某某僅請求三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95萬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95萬元;
二、被告四川省瀘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胡華國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上述款項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293元,由被告徐某某、四川省瀘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胡華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匯款至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451701040001338。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直接交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徐某某向劉某某借款用于工程周轉(zhuǎn)資金,該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徐某某未按期還款,依法應承擔逾期還款的民事責任。被告瀘州十建公司、胡華國為該借款提供擔保,但未約定保證方式以及保證份額,依據(jù)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視為連帶責任保證,與借款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每個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xiàn)的義務。原告劉某某僅請求三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95萬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95萬元;
二、被告四川省瀘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胡華國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上述款項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293元,由被告徐某某、四川省瀘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胡華國負擔。
審判長:蘇化軍
書記員:彭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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