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鶴崗市分公司退休職工,住鶴崗市東山區(qū)。
法定代理人:宋曉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鶴崗市東山區(qū)三街百貨商店下崗職工,住鶴崗市東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崗利,黑龍江于仁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鶴崗市分公司。住所地:鶴崗市向陽區(qū)紅軍街8號。
法定代表人:張輝,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艾立鵬,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鶴崗市分行。住所地:鶴崗市向陽區(qū)郵政局對面。
法定代表人:馬平,職務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慧,女,黑龍江恒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黑龍江有限公司鶴崗分公司。住所地:鶴崗市工農區(qū)東解放路人民廣場南。
法定代表人:劉國剛,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候麗杰,女,該公司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鶴崗市分公司。住所地:鶴崗市工農區(qū)電信路21號。
法定代表人:于吉祥,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力,女,該公司法律顧問。
上訴人劉某某、上訴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鶴崗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郵政鶴崗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鶴崗市分行(以下簡稱郵儲銀行鶴崗分行)、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黑龍江有限公司鶴崗分公司(以下簡稱移動鶴崗分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鶴崗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鶴崗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均不服鶴崗市向陽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0402民初2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某某的法定監(jiān)護人宋曉云、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崗利,上訴人郵政鶴崗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艾立鵬,被上訴人郵儲銀行鶴崗分行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慧、移動鶴崗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候麗杰、聯通鶴崗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法院(2016)黑0402民初229號民事判決;2、改判支持上訴人劉某某訴訟請求;3、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及相關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上訴人劉某某于1971年2月3日晚在工作單位值班時,因一氧化碳中毒致重度昏迷受工傷。雖經醫(yī)院搶救過來,卻落得終審殘疾,因智障生活不能自理。由妻子在家照顧多年。上訴人劉某某于1978年4月15日被單位認定為工傷,但單位(被上訴人)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將劉某某的工傷上報到工傷登記部門。被上訴人僅按月支付給上訴人崗位工資,對于其他工傷待遇,一直未予支付,上訴人也未能按工傷人員退休。這個責任應由被上訴人郵政鶴崗分公司承擔。2、一審判決酌情支持上訴人劉某某公司可期待的醫(yī)療利益5,000.00元太少,因為劉某某是殘疾人,醫(yī)療費用非常高,也沒有法律標準依據;3、對劉某某勞動能力鑒定為傷殘六級結論不服,應為三級以上。4、一審判決沒有支持劉某某的生活護理費錯誤,判決不公平;5、一審判決確定劉某某按照鶴崗市2010年鶴崗市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繳費基數最高檔標準:2,030.00元為基數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錯誤;6、一審法院既然采信了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關于國有企業(yè)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系統(tǒng)管理統(tǒng)籌管理規(guī)則實施方案的通知,但沒有按這個文件執(zhí)行錯誤。
郵政鶴崗分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2016)黑0402民初229號民事判決;2、駁回劉某某的訴訟請求;3、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及相關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劉某某是1997年在原鶴崗市郵電局退休的,劉某某退休時我公司尚未成立,劉某某退休時沒有向勞動部門申報工傷、未享受工傷待遇退休的責任應由原鶴崗市郵電局承擔,劉某某退休前與我公司無勞動關系,我公司不承擔此責任。2、劉某某的訴訟請求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一年訴訟時效。劉某某是1971年受工傷,1978年被認定為工傷并享受了相關工傷待遇,1997年退休,2011年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而劉某某在2016年才向法院起訴。因此無論從上述四個時間段的哪一個計算一年的訴訟時效,均超過的訴訟時效期限。3、劉某某1978年被認定為工傷并享受了當年法律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劉某某不能依據現生效的法律規(guī)定主張1978年時的工傷待遇,現在的法律規(guī)定對以前的行為沒有溯及力。4、2011年,原鶴崗市郵政局為劉某某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是按照黑人社發(fā)(2011年)36號文件要求進行的,其目的是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tǒng)籌范圍,而不是按照鑒定的傷殘等級重新進行補償。同時也是為了讓劉某某享受到舊傷復發(fā)醫(yī)療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兩項待遇。當時進行傷殘鑒定的目的不能也不是鑒定后依據現行法律規(guī)定讓劉某某享受各類工傷保險待遇。5、一審判決支持劉某某5000.00元可期待醫(yī)療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判決內容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6、原鶴崗市郵政局的相關權利義務并非完全由我公司承繼,一審判決劉某某的工傷待遇由我公司獨自承擔錯誤。
劉某某對郵政鶴崗分公司的上訴辯稱:1、劉某某起訴本案不超過法定訴訟時效。由于劉某某受工傷無意識、無行為能力,其監(jiān)護人由于不懂法,對與工傷待遇問題一直也不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及侵害的程度,直到2015年11月,因生活困難,找到被上訴人郵政鶴崗分公司主張權利,后又咨詢律師,開始去勞動仲裁和起訴。2、依據現行《公傷保險條例》67條“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的規(guī)定和“國務院法制辦對工傷疑難案件的十個處理意見”第六條的規(guī)定,因劉某某沒有按照《公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劉某某主張工傷待遇適用現行《公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3、由于劉某某的勞動關系已經由郵政鶴崗分公司承繼,所以劉某某只向郵政鶴崗公司主張工傷待遇,并不向其他當事人主張權利。其他答辯意見與其上訴主張的事實與理由一致。
郵政鶴崗分公司對劉某某的上訴的答辯意見與其上訴主張的事實與理由一致。
郵儲銀行鶴崗分行對劉某某的上訴不做答辯。對郵政鶴崗公司的上訴主張辯稱:1、郵政鶴崗分公司在上訴狀中認可了與劉某某存在勞動關系,并按照上級有關文件對劉某某的傷情予以鑒定;2、我單位是后從郵政鶴崗分公司分離出來的,我單位與劉某某無勞動關系,劉某某的訴訟請求與我單位無關。
移動鶴崗分公司對劉某某的上訴不做答辯。對郵政鶴崗分公司的上訴主張辯稱;1、原鶴崗市郵電局分營時,按分營的相關規(guī)定,劉某某未分到我公司,我公司與劉某某無勞動關系。其他答辯意見與郵儲銀行鶴崗分行一致。
聯通鶴崗分公司對劉某某的上訴不做答辯。對郵政鶴崗分公司上訴主張的答辯意見與郵儲銀行鶴崗分行、移動鶴崗分公司意見一致。
劉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郵政鶴崗分公司支付拖欠的工傷待遇:一次性公司補助金2,400.00元/月×16個月計38,400.00元,伙食補助費10.00元/天×65天計650.00元,生活護理費2,400.00元/月×30%×516個月計371,520.00元,工傷津貼2,400.00元/月×80%×12個月×26年計599,040.00元,每月增加傷殘津貼和護理費207.00元+50.00元×20個月計5,140.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400.00元/月×8個月計19,2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原告劉某某原系鶴崗市郵電局的職工。1971年2月3日晚上,其在單位值班過程中因一氧化碳中毒導致重度昏迷,經過醫(yī)院全力搶救,相關部門極力配合,劉某某得到部分康復。1972年4月15日,劉某某被認定為工傷。劉某某在身體得到部分恢復后返回到工作崗位繼續(xù)工作。1996年7月劉某某從原鶴崗市郵電局退休。劉某某的原工作單位,幾經更名、分立、合并、改制后,現分立為被告郵政鶴崗分公司、郵儲銀行鶴崗分行、移動鶴崗分公司、聯通鶴崗分公司。2009年11月5日,鶴崗市東山區(qū)殘疾人聯合會為劉某某頒發(fā)了殘疾人證,記載:殘疾類別精神,殘疾等級叁級,監(jiān)護人為宋曉云。2011年4月11日,鶴崗市郵政局委托鶴崗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劉某某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其做出鶴勞鑒字(2011)793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鑒定結論為:六級傷殘。后劉某某的家屬因其待遇問題找到鶴崗市郵政局的相關人員,其答復沒有依據不予支付。原鶴崗市郵政局相關權利和義務,由現郵政鶴崗分公司承繼。后劉某某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2010年鶴崗市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繳費基數分為五個檔,標準1:1,220.00元、標準2:1,421.00元;標準3:1,624.00元、標準4:1,827.00元、標準5:2,03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劉某某發(fā)生工傷時間系1971年2月3日,2011年4月11日鶴崗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鑒定結論為劉某某系六級傷殘。劉某某主張的各項工傷待遇系基于工傷這一事實,其受工傷時間發(fā)生于1971年,但認定的傷殘等級發(fā)生于2011年4月11日,劉某某的工傷經原工傷認定處理后,現又發(fā)生了新的事實即鑒定結論為傷殘六級,故劉某某主張工傷待遇的訴訟時效應以新發(fā)生的事實為基點依據訴訟時效的相關規(guī)定計算。2011年劉某某的勞動能力鑒定系鶴崗市郵政局委托進行的,其在對劉某某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沒有證據證明其將該鑒定結論可能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告知劉某某,且劉某某的家屬亦因工傷待遇找到鶴崗市郵政局的相關人員進行處理,故劉某某主張工傷待遇的訴訟時效,應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起算,現亦沒有證據表明劉某某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故對四被告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不予采納。劉某某原工作單位鶴崗市郵電局,幾經更名、分立、合并后,縣分立為郵政鶴崗分公司、郵儲銀行鶴崗分行、移動鶴崗分公司、聯通鶴崗分公司。劉某某的原工作單位鶴崗市郵政局幾經分立、合并,考慮劉某某的工作性質、工作單位分營的依據及退休人員的相關管理等因素,且劉某某的勞動能力鑒定系被告鶴崗郵政分公司單獨委托的,故劉某某主陣地工傷待遇賠償應由郵政鶴崗分公司承擔,被告郵儲銀行鶴崗分行、移動鶴崗分公司、聯通鶴崗分公司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劉某某主張的各項工傷待遇的訴訟請求中,其主張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傷殘等級六級的標準予以支持16個月的本人工資,因劉某某現已退休,參照上一年度鶴崗市在職職工的養(yǎng)老保險繳費基數的范圍確定賠償劉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所依據的工資標準為每月2,030.00元;主張的工傷津貼、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因其現已退休已領取退休金并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對該請求不予支持;主張的伙食補助費,因其住院發(fā)生于1971年,非新產生的工傷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用,超過最長訴訟時效,不予支持;主張的每月增加傷殘津貼207.00元的訴訟請求,因傷殘津貼系受工傷后未退休人員的工傷待遇,其已退休并享受退休金,對該請求不予支持;主張的生活護理費及每月增加護理費5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其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中沒有需要護理的情況,該請求不予支持。郵政鶴崗分公司根據黑人社發(fā)(2011)36號文件對劉某某進行了勞動能力鑒定,該文件中明確提出借據老工傷人員醫(yī)療待遇的問題,經法院核實,鶴崗市政府辦事大廳工傷部門登記的老工傷人員名單中沒有劉某某的信息,故郵政鶴崗分公司應承擔其行為對劉某某因治療工傷產生不利的結果,考慮到未支持其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病情較重等情況,酌定支持劉某某因治療工傷科期待的醫(yī)療利益,折合人民幣為5,000.00元,時間為2011年至2016年裁決之日,劉某某一行的工傷醫(yī)療待遇由被告郵政鶴崗分公司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1、被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鶴崗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給付原告劉某某一次性工傷補助金32,480.00元,可期待的醫(yī)療利益5,000.00元(2011年至2016年);2、駁回原告劉某某對被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鶴崗市分行、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黑龍江有限公司鶴崗分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鶴崗市分公司的訴訟請求;3、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被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鶴崗市分公司負擔。
各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均未提供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案爭議的焦點:1、劉某某起訴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現行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劉某某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是否具有溯及力?2、一審判決支持給付劉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因治療工傷可期待的醫(yī)療利益,對其他工傷待遇未予支持是否正確?3、一審判決郵政鶴崗分公司一方承擔給付劉某某相關工傷待遇責任、郵儲銀行鶴崗分行等其他三方當事人不承擔責任是否正確?
本院認為:1、關于劉某某起訴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劉某某受工傷發(fā)生在1971年2月,其受工傷后,單位并沒有及時向主管部門辦理企業(yè)職工工傷人員登記,直至2011年近40年期間,國家關于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的法律規(guī)定內容發(fā)生較大變化,劉某某個人及家屬很難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工傷保險待遇權利受到侵害程度等情況。原審根據劉某某受工傷后本人、家庭等客觀情況,將2011年有關部門對劉某某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這一新發(fā)生的事實時間作為開始計算劉某某主張工傷待遇訴訟時效的基點,自劉某某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工傷待遇權利受到侵害的時間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認定劉某某主張工傷待遇不超訴訟時效并無不當。另外,根據國務院《公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關于“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的規(guī)定,因劉某某在2011年4月之前沒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也沒有按照《公傷保險條例》享受法定的工傷待遇,劉某某主張工傷待遇應當適用現行《公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2、關于一審判決支持給付劉某某部分工傷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治療工傷可期待醫(yī)療利益是否適當問題。本院認為,根據劉某某的具體情況,原審判決支持的劉某某工傷待遇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2,480.00元,其支持的法律依據、參照計算的標準、數額等均無不當之處。關于一審判決酌情支持劉某某的因治療工傷可期待醫(yī)療利益問題,本院考慮“劉某某受工傷后,原單位未能及時向主管部門進行職工工傷登記;2011年原鶴崗市郵政局為解決老工傷人員部分工傷待遇(舊傷復發(fā)醫(yī)療費和輔助器具配置費兩項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統(tǒng)籌,按照黑人社發(fā)(2011年)36號文件要求,對劉某某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后,仍未能解決劉某某的職工工傷登記,部分工傷待遇無法納入工傷保險統(tǒng)籌,致使劉某某部分工傷醫(yī)療待遇受到一定不利影響,該責任應由其原單位承擔”等因素,原審酌情判決支持劉某某2011年至2016年原審判決之日的因治療工傷可期待醫(yī)療利益5,000.00元、并確定劉某某以后的公司醫(yī)療待遇由原單位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無不妥。對于劉某某主張的其他工傷待遇訴求,原審不予支持的事實和理由、法律根據均正確。對于劉某某提出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及對原審判決未支持其護理費請求不服問題,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guī)定,該問題不屬于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本案不予處理。3、關于原審判決郵政鶴崗分公司一方給付劉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因治療工傷可期待醫(yī)療利益,郵儲銀行鶴崗分行、移動鶴崗分公司、聯通鶴崗分公司不承擔給付責任問題。本院認為,根據現已查明的事實,原鶴崗市郵電局分立經營后,劉某某事實上僅與郵政鶴崗分公司具有勞動關系或退休人員管理關系,原審認定劉某某應享受的工傷待遇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因治療工傷可期待醫(yī)療利益應由郵政鶴崗分公司承擔正確。本院對上訴人郵政鶴崗分公司對此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對上訴人劉某某、上訴人郵政鶴崗分公司的各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均不予支持。對原審判決予以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0元,由上訴人劉某某負擔10.00元,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鶴崗市分公司承擔1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任 重 審 判 員 顧立宏 代理審判員 李文杰
書記員:馮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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