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漢族,住河北省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月強,河北圖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漢族,住江蘇省泗陽縣。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楊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月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租金140000元;2.判令被告給付原告違約金30000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素有業(yè)務往來,被告多次租賃原告建材,2016年5月29日,經(jīng)雙方結算,被告共欠原告租賃費140000元,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望依法解決。
楊某某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未提交答辯狀、證據(jù)。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2012年3月至5月,被告楊某某租賃了原告劉某某的鋼管、扣件、碗扣等建筑物資,2013年7月21日,被告楊某某向原告劉某某出具了承諾書,內容“承諾書,楊某某租劉某某鋼管、扣件、碗扣等周轉材料,截止6月30日,欠租金約等于44萬左右(肆拾肆萬左右),2013年8月31日前付70-80%(31萬-36萬),余款年底付清,楊某某,2013年7月21日”,被告楊某某在承諾的期間內沒有付清該款,2016年5月29日,再次向原告劉某某確認欠其租賃費140000元,并在欠條上簽名,欠條內容“今欠劉某某租賃費140000元(大寫:壹拾肆萬元正)。如有爭議,由獻縣法院解決。欠款人:楊某某,2016年5月29日”,此款至今未付。
認為,原、被告之間建立租賃關系后,原告劉某某向被告楊某某提供了租賃物,被告楊某某向原告劉某某出具了承諾書、后又在欠條上簽名確認所欠租金數(shù)額,證實雙方的租賃關系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租賃關系合法有效,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楊某某給付所欠租金140000元,本院依法應予以支持。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楊某某支付違約金30000元,雖原告劉某某提交的提貨單中載明“此單據(jù)為合同附件或代合同,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按合同約定的日期結算租金,逾期未交,每拖欠一天按全部租金合計金額加收日百分之一的違約金,違約天數(shù)累計計算”,首先,原告劉某某未提交合同,其次,在結算確定租金數(shù)額的承諾書、欠條中沒有對違約責任進行約定,故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楊某某給付違約金的主張,證據(jù)不足,本院依法不應予以支持。綜
綜上所述,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楊某某給付所欠租金,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楊某某支付違約金的主張,證據(jù)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劉某某租金140000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0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666元,被告楊某某負擔303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榮金輝
審判員 張冬梅
審判員 尹洪利
書記員: 魏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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