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縣。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負責人:張愛軍,該支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輝,河北王笑娟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龐少敬,河北王笑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施救費、鑒定費等共計781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費2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劉某某系冀F×××××小型轎車的所有人,原告丈夫李向英在被告公司為冀F×××××小型轎車投保機動車車輛商業(yè)險。保險合同中約定:承保險種其中包括1、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A),保險金額為100131.2元。2、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D3),保險金額為2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2017年11月3日15時10分許,李向英駕駛冀F×××××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嚴重損失,原告丈夫李向英死亡,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原告多次找被告理賠,被告不予配合,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辯稱,1、原告不是唯一順序繼承人,法院應依法追加李向英的父母、兒子為本案原告。2、李向英的父母、兒子及原告劉某某,經(jīng)順平縣人民法院(2018)冀0636民初3號判決已經(jīng)得到三者賠償35%的損失,我公司僅承擔65%。3、公估報告結(jié)論不真實,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為100141元,而評估結(jié)果為101444.75元。4、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合同,我公司不予承擔。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原告劉某某為證實其主張?zhí)峤蝗缦伦C據(jù):1、證明一份。證明賠償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金額20000元的事宜,李明喜、馬素珍、李子凱均自愿贈與原告劉某某,由劉某某一人起訴即可。2、劉某某身份證復印件、車輛行駛證復印件,證明原告主體資格。3、財產(chǎn)保險合同書一份,證明原被告適格及其簽訂的合同的內(nèi)容。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該事故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造成車損及其另案當中車主(本案原告)的責任大小。5、順平縣通暢達停車場施救費票據(jù)一張,證明該車輛發(fā)生事故后施救產(chǎn)生費3000元。6、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費票據(jù)一張,證明該車輛發(fā)生事故后受損嚴重,公估車損產(chǎn)生公估費7100元。7、車輛損失意見書一份,證明冀F×××××大眾小型汽車實際損失金額為101444.75元。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對原告劉某某提交的證據(jù)發(fā)表如下質(zhì)證意見:對證據(jù)1,關于原告出具的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權(quán)利的證明,應該有本人到庭,只出具書面證明不足證實其真實性。對證據(jù)2、3、4沒有異議。對證據(jù)5施救費,我公司不予認可,沒有施救協(xié)議,沒有施救單位的相關信息,不能證實其真實性,順平人民法院判決書也證實原告在順平縣人民法院起訴時沒有主張,從而印證施救費沒有發(fā)生。對證據(jù)6不屬于保險責任,我公司不予認可。對證據(jù)7公估報告結(jié)論不予認可。車輛在我公司保險金額為100141元,而公估報告損失金額為101444.75元,認可保險合同的金額。對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20000元沒有異議。被告為證實其主張?zhí)峤蝗缦伦C據(jù):1、唐縣石門鄉(xiāng)擔里村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原告不是唯一順序繼承人。2、順平縣人民法院(2018)冀0627民初3號民事判決書一份。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jù)發(fā)表如下質(zhì)證意見:關于證據(jù)1,我提交的證明一份,證明李明喜、馬素珍、李子凱均自愿贈與原告劉某某,由劉某某一人起訴即可。對證據(jù)2判決書真實性沒有異議,實際賠償中沒有按判決內(nèi)容35%比例賠償。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即原告提交的證據(jù)2、3、4,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20000元,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即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和被告提交的證據(jù)1,關于李明喜、馬素珍、劉某某、李子凱與死亡李向英的身份關系,雙方均確認,關于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20000元,保險條款有約定,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自愿贈與原告劉某某,是對自身權(quán)利的有效處分,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jù)5,施救費系原告為減少損失產(chǎn)生的必須合理的費用,且有正式票據(jù)佐證,故對該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jù)6,公估費是原告為確定車損的實際損失而產(chǎn)生的必須合理的費用,且有正式票據(jù)佐證,故對該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jù)7,公估報告系另案中,原告申請順平縣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的評估,其結(jié)論具有客觀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被告提交證據(jù)2,系順平縣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劉某某與李向英系夫妻關系。原告劉某某系冀F×××××小型轎車的所有人。2017年11月3日15時10分許,李向英駕駛冀F×××××小型轎車,沿保阜高速連接線由北向南行駛至神南大橋駛?cè)肽嫘熊嚨?,與相對方向行駛的劉占國駕駛的冀F×××××號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李向英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該事故經(jīng)順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向英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占國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費3000元。冀F×××××小型轎車的車輛損失,經(jīng)順平縣人民法院委托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冀F×××××小型轎車車損為101444.75元。為此原告支付公估費7100元。另查明,原告丈夫李向英在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為冀F×××××小型轎車投保機動車車輛商業(yè)險。承保險種包括1、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A),保險金額為100131.2元。2、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D3),保險金額為2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劉某某所有的冀F×××××小型轎車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應在其承保的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20000元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2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是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而采取必要措施的費用支出,被告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公估費是原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冀F×××××小型轎車損失,經(jīng)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該車車輛損失為101444.75元,鑒于保險合同約定冀F×××××小型轎車車輛損失的保險金額為100131.2元,原告的車損保險公司賠償限額應為100131.2元。因原告的車損,順平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27民初3號判決書已判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開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里已賠償原告車輛損失的35%,原告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開支公司并沒有按35%進行賠償,被告保險公司應按70%的比例進行賠償,但原告沒有提交相關證據(jù)支持,故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應扣除對方交強險車損2000元后按65%賠付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即車輛損失63785.28元[(100131.2元-2000元)×65%]、施救費1950元(3000元×65%)、公估費4615元(7100元×65%)。訴訟費屬于責任保險訴訟中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應當予以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應在其承保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某車輛損失63785.28元、施救費1950元、公估費4615元、車上人員險20000元,共計90350.28元。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52.5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負擔2058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194.5元。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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