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邯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劍信,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邯鄲市誠明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朝陽路16號院內。
法定代表人:樊和平,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某,該公司職工。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永年區(q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邯鄲市誠明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李某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劉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的撤訴申請不違背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3095元減半收取計1548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員 曹漢領
書記員:馬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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