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縣。
委托代理人金勇,北京賽爾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高某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驊市。
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驊市。
被告黃驊市鴻舟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黃驊市模具城。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經(jīng)理。
被告滕家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驊市渤海西路市。
被告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黃驊支行。住所地:黃驊市迎賓大街。
代表人滕家懷,行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高某建、楊某某、黃驊市鴻舟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滕家懷、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黃驊支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952元,減半收取12976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7976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鐘江
書記員: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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