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肅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春宅,男,河北旭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肅寧縣。.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趙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償還欠款10萬元及利息73981.5元(利息計算日期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共計173981.5元;2.被告趙某根據合同約定承擔連帶責任;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
在2014年3月16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劉某某借款10萬元,被告趙某對該筆借款進行了連帶保證,并約定了借款利率。目前該筆債務己到期,至今10萬元本金和73981.5元利息仍未償還,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償還。故此原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特向你院提起訴訟,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趙某未作答辯。
被告王某某沒有答辯意見。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如下證據: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據一份、收到條一份用于證實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被告趙某進行了連帶保證。
被告王某某質證稱,借款借據上的還款日期不對,這是后來原告重新寫的,跟我借款日期不符,所以我申請鑒定對借款借據上的“2014年3月16日到2016年3月16日”這個日期進行鑒定,當時還款日期是半年,現在原告弄成兩年,利息也高,根據現在的規(guī)定最高的利息是2%,但是借款借據上的利息是2.5%,當時我們借款時約定的利息是月息2%?,F在借據上弄成了2.5%。
原告對其提交的證據解釋稱,借款期限就是兩年,以合同上記載的日期為準。按當時的利率25‰計算并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我方現要求自2015年10月1號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出臺后按照月息20‰計算。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其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據、收到條,被告王某某認可其中的簽名是其本人所寫,但對其中的借款日期、還款日期、借款利率其辯稱是后來所添加,要求進行鑒定,其雖提交了鑒定申請,但在鑒定過程中被告王某某拒不配合,致使鑒定無法進行,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被告趙某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了質證的權利,應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故對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據、收到條的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3月16日向原告劉某某借款1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16日,借款月利率25‰,被告趙某作為連帶保證人在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據上簽了字,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該保證責任在保證期內。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日期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據、收到條予以證明,被告王某某認可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據的簽名是其本人所簽,其辯稱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據上的借款日期、還款日期、借款利率系后來所添加,但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原告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月息20‰計算利息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趙某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了答辯、舉證、質證的權利,應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其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保證責任在保證期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應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四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按月利率20‰計算)。
二、被告趙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有權向被告王某某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79元,減半收取計1889.5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景漢
書記員: 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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