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廣
趙曉明(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白金峰(河北威遠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王某某
原告:劉某廣,退休職工。
委托代理人:趙曉明,系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農(nóng)民。
被告王某某,農(nóng)民。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白金峰,系河北威遠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原告劉某廣與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齊賀龍作為被扣押金精粉的所有權人曾向法院起訴被告王某某,請求物權保護,劉某廣作為第三人亦參加訴訟,并未提出所有權異議。遷西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了(2014)遷民初字第892號民事調解書,確認齊賀龍為被扣押金精粉的所有權人,并已經(jīng)調解結案,2014年6月10日,在法院主持執(zhí)行中,齊賀龍在法院履行筆錄中確認,王某某已經(jīng)將被扣押的金精粉全部裝到齊賀龍租賃的車上,并就此事沒有其他糾紛。買受人齊賀龍作為被扣押金精粉所有權人的權利已經(jīng)得到保護。劉某廣不是該金精粉的所有權人,不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廣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齊賀龍作為被扣押金精粉的所有權人曾向法院起訴被告王某某,請求物權保護,劉某廣作為第三人亦參加訴訟,并未提出所有權異議。遷西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了(2014)遷民初字第892號民事調解書,確認齊賀龍為被扣押金精粉的所有權人,并已經(jīng)調解結案,2014年6月10日,在法院主持執(zhí)行中,齊賀龍在法院履行筆錄中確認,王某某已經(jīng)將被扣押的金精粉全部裝到齊賀龍租賃的車上,并就此事沒有其他糾紛。買受人齊賀龍作為被扣押金精粉所有權人的權利已經(jīng)得到保護。劉某廣不是該金精粉的所有權人,不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廣的起訴。
審判長:紀仲祿
審判員:王連海
審判員:韓非
書記員:楊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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