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荊門市東寶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春,湖北邦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荊門市物通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荊門市東寶區(qū)長寧大道14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800732694474E。
法定代表人:李艷霞,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杰,湖北同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荊門市物通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通機電公司)決議效力確認及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802民初15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春,被上訴人物通機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劉某某的一審訴訟請求;2、由物通機電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判決2003年3月20日股東會決議部分無效沒有法律依據,判決錯誤。二、一審法院判決認為2013年2月27日股東會決議內容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錯誤。三、一審法院認定物通機電公司股東整體對外轉讓股權,李艷霞、胡萬勇收購該公司全部股權錯誤。四、一審法院適用物權法的規(guī)定錯誤,應適用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物通機電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劉某某的上訴請求。一、2003年3月20日的股東會決議一審法院以減少七人的內容違反了強制性規(guī)定,認定無效,但其余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所以不導致整個股東會決議無效。二、2013年的股東會決議內容就是關于股權轉讓或公司整體出售的事項進行表決,該內容法律是允許的,僅是存在股東會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屬于是可撤銷的事項,但經過了除斥期間,不應認定決議無效,應該認定為有效。三、雖然在2003年股東會決議中減少了七個股東,增加了四人,即47人,但外部股東胡萬勇、李艷霞在收購公司時其鑒于2003年公司章程載明的事項顯示是47名股東代表公司100%的全部股權,已盡到了注意義務。股東登記僅有證明股東權利的功能,但是公司章程記載的股東身份其效力明顯大于登記機關的登記。外部股東胡萬勇、李艷霞已經支付了對價,并完成股份登記,在新股東的收購行為中他們屬于善意收購。四、本案適用物權法的善意取得并無不當。劉某某認為自己的股份沒有了,這完全屬于股東權益之爭,應向另47名股東主張權利,所以其要求恢復股東資格既沒有請求權的基礎,在事實上也無法實現。
劉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2003年3月20日的股東會決議無效;2、確認2013年2月27日的第一次股東會決議無效;3、確認劉某某股東資格,判令物通機電公司將劉某某作為股東的姓名及出資額辦理公司登記;4、由物通機電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01年,原荊門市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實施企業(yè)改制,2001年10月21日,包括劉某某在內的50名職工作為發(fā)起人,成立了物通機電公司,公司注冊資本107.49萬元,劉某某出資1.8萬元,出資比例為1.67%,劉某某股東資格及出資在工商部門已登記。2003年3月20日,物通機電公司時任董事長方紹華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決議減少劉某某等7名股東,增加4名股東,股東人數為47人。但工商部門沒有依公司申請對股東進行變更登記。2013年2月27日,由陳家斌召開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決議將除劉某某等7人在外的47名股東變更為李艷霞、胡萬勇,并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2013年3月1日,荊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物通機電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為李艷霞、胡萬勇,李艷霞出資比例為51%,胡萬勇出資比例為49%。2015年3月,物通機電公司變更登記為荊門市物通商貿有限公司,2015年6月24日,荊門市物通商貿有限公司又變更為物通機電公司。劉某某于2014年5月以物通機電公司侵權為由向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賠償劉某某損失100萬元,該案經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裁定駁回劉某某的訴請。劉某某認為,劉某某自2001年10月起為物通機電公司的股東(發(fā)起人),物通機電公司2003年3月20日的股東會決議減少了劉某某等7名股東、2013年2月27日第一次股東會決議中不將劉某某等7名作為股東的內容違法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且損害了劉某某合法權益,為此特依法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根據確認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對劉某某所訴稱的事實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焦點為:一、劉某某的起訴是否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二、物通機電公司的2003年和2013年兩次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問題;三、劉某某的股東資格如何處理。
關于劉某某的起訴是否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問題。劉某某2014年5月以物通機電公司侵權為由向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一案,經一審、二審,已生效的(2015)鄂荊門中民一終字第00157號民事判決書,已認定劉某某主張侵權賠償請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不論劉某某主張侵權賠償還是本案主張股東會決議無效,均是為了維護其股東權益而引發(fā)的糾紛。劉某某原先以被侵權為由起訴物通機電公司要求該公司承擔責任,雖然最終未獲得法院支持,但其是基于對已提出的訴訟請求的信賴,而未直接主張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因此劉某某先前的侵權損害賠償之訴,應視為本案訴訟時效的中斷。劉某某因不服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荊門中民一終字第00157號民事判決,曾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6年5月11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劉某某的再審申請,至此,本案的訴訟時效應從此重新計算。現劉某某主張的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其請求并未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
關于物通機電公司的2003年和2013年兩次股東會決議效力問題。首先,關于本案適用法律問題。本案請求確認物通機電公司2003年的股東會決議無效,我國新公司法是2005年10月27日修訂,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二條規(guī)定,因公司法實施前有關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fā)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如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時,可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因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之訴,之前的公司法并無明確規(guī)定,因此本案應參照適用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也就是說,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了股東會決議無效和決議可撤銷兩種瑕疵類型。只有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才可能被確認決議無效。因此,物通機電公司的2003年和2013年兩次股東會決議是否無效,就要看該兩次股東會決議內容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隨意退股?!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以上兩條規(guī)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主要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退股兩種方式退出公司,且申請退股必須符合上述三種情形。本案中,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已認定,2003年,物通機電公司在未通知劉某某等7人的情況下,在無證據證明劉某某存在股權轉讓和自愿退股情形下形成股東會決議,因此物通機電公司2003年3月20日股東會決議中第三項即“同意增加股東4人(楊瓊、潘祖勇、韓海鴿、張愛榮),減少7人(周箐、丁斌、劉朝國、劉某某、謝夙、李群力、黃曉),增加實收資本47.6萬元,合計實收資本155.1萬元?!辈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上述規(guī)定,應無效。至于該次股東會決議的其他事項,包括推選董事長、改選監(jiān)事會主席、監(jiān)事,修改章程部分條款中的除有關涉及劉某某等股權及增資部分外的部分,其內容并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劉某某對這部分不能主張確認無效之訴。因此劉某某要求確認物通機電公司2003年3月20日股東會決議無效的請求,不應得到全部支持。另該案中,物通機電公司在2003年3月20日形成股東會決議后,于2003年4月28日向荊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關于變更公司登記的申請》,該申請?zhí)峤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未對物通機電公司包括劉某某在內的50名股東辦理變更登記,也就是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關物通機電公司企業(yè)登記檔案中沒有股東從50名變更為47名的變更登記信息。在此種情況下,2013年2月27日,物通機電公司召開的股東會,稱應到47人,實到47人就沒有基礎和依據。因為既然2003年3月20日物通機電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內容部分無效,也就是說劉某某是否還應不應當屬于該公司的股東還存在不確定性,應到的股東人數就不是47人。股東會的提案權、決議表決權是股東的基本權利,股東會是股東行使權利的渠道。2013年2月27日的股東會依據2003年無效的有關增減股東人數及增資等股東會決議為基礎,召開2013年第一次股東會,屬于直接剝奪了劉某某等7人的股東權利,因此此次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劉某某等7人,本可依法行使撤銷權,但因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屬除斥期間,即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顯然劉某某已喪失此權利。但本次股東會的主要議題是公司股東整體對外轉讓股權,即由公司股東以外的李艷霞、胡萬勇收購物通機電公司的全部股權,相當于收購公司。如前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因此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是法律所允許的,公司股東整體對外轉讓,也是法律所不禁止的。所以,物通機電公司2013年2月27日所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劉某某請求確認物通機電公司2013年第一次股東會決議無效,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關于劉某某股東資格如何處理問題。如前所述,物通機電公司2013年第一次股東會的召開,從召集程序到表決方式均違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直接剝奪了劉某某等7人的股東權利。該股東會作出的整體轉讓股權的決議,至少相對于劉某某等7人的股權來說,屬于無權處分。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形成的決議,由公司負責執(zhí)行,對內公司體現的雖是股東會的意志,對外應代表公司。對原公司股東以外的李艷霞、胡萬勇而言,其收購物通機電公司原整體股權屬于善意的。李艷霞、胡萬勇出資4700萬元,對應的是物通機電公司全部資產,且已支付相應對價并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因此,物通機電公司原所有股東不再享有股權。劉某某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判令物通機電公司將劉某某作為股東的姓名及出資額辦理公司登記,該請求因失去請求權基礎,已不可能。對劉某某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如劉某某認為其股權受到侵害,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主張權利。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確認荊門市物通機電設備有限公司2003年3月20日的股東會決議第三項,即“同意增加股東4人(楊瓊、潘祖勇、韓海鴿、張愛榮),減少7人(周箐、丁斌、劉朝國、劉某某、謝夙、李群力、黃曉),增加實收資本47.6萬元,合計實收資本155.1萬元。”部分無效。二、駁回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劉某某負擔200元,荊門市物通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負擔100元。
一審中,劉某某提交了物通機電公司工商查詢變更登記信息表,關于股東變更登記信息,該表內容反映2013年3月1日該公司股東由47人(各自出資3.3萬元,約占2%)變更登記為李艷霞、胡萬勇(李艷霞出資79.101萬元,占51%,胡萬勇出資75.999萬元,占49%)。關于該公司是否另有其他股東變更登記情形,該信息表未能反映。二審庭審中,本院詢問劉某某,是否清楚工商部門的電子系統登記檔案里在物通機電公司成立時就已登記了50個股東以及具體名字,劉某某代理人陳述,其從荊門市工商局調取的紙質檔案里有50個人的股東姓名以及出資情況,作為代理人其多次到工商部門查詢過,沒有這部分的電子檔案。劉某某代理人認為,2003年4月28日,物通機電公司曾向荊門市工商局提交了關于變更公司登記的書面申請,其中就包括增加四名股東、減少七名股東,將股東由50人變更為47人的申請事項,但工商部門并未核準該股東變更登記事項,理由是該公司此次申請變更登記后,在公司的變更登記項目里沒有股東變更登記名冊,可以推測出沒有核準。
本院在庭后前往荊門市工商局查詢了物通機電公司自成立之日起錄入工商系統里的相關資料,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公司信息材料具有真實性,基本來源于荊門市工商局信息查詢系統。從物通機電公司設立登記的檔案里可見,包括劉某某在內的50名股東發(fā)起人名錄以及出資協議書、2001年記載了50名股東以及注冊資本為107.49萬元的公司章程紙質檔案掃描件均錄入公司查詢系統。2003年3月20日物通機電公司股東會決議、變更股東出資協議書以及股東變?yōu)?7人、公司注冊資本變?yōu)?55.1萬元的公司章程紙質檔案掃描件也錄入公司查詢系統,上述材料也在工商部門備案。關于該公司工商變更查詢信息表中,為何沒有顯示從50名股東變更登記為47名股東的電子信息,當事人不能做出解釋,但經過本院查詢該公司在工商部門查詢系統中的所有檔案資料,該50名股東發(fā)起人在公司設立之初,工商系統里僅有掃描的紙質檔案,就未見電子系統里有具體登記到50個人的名錄,而2003年3月20日的股東會決議以及變更公司章程之后,該公司已將變更的所有資料提交給荊門市工商局備案,關于變更公司登記的申請,該公司于2003年4月28日向荊門市工商局提交了四項,其中法定代表人由方紹華變?yōu)殛惣冶?、經營范圍增加物業(yè)管理、公司注冊資本增加到155.1萬元三項內容在公司變更查詢信息表中可以反映,前兩項內容于2003年5月16日作出了變更登記,公司注冊資本增加到155.1萬元于2003年7月19日作出了變更登記。關于股東由50人變?yōu)?7人該項變更申請是否獲得變更登記核準從系統資料里不能直接看出,該公司變更查詢信息表亦不能直接反映。但該查詢信息表顯示,在2013年3月1日,股東由47人(各自出資3.3萬元,約占2%)變更為股東2人李艷霞、胡萬勇。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一致。
本案爭議的焦點:1、一審認定2003年3月20日公司股東會決議第三項,即“同意增加股東4人(楊瓊、潘祖勇、韓海鴿、張愛榮),減少7人(周箐、丁斌、劉朝國、劉某某、謝夙、李群力、黃曉),增加實收資本47.6萬元,合計實收資本155.1萬元”部分無效是否正確;2、2013年2月27日的股東會決議是否無效;3、劉某某要求確認股東資格,要求物通機電公司將劉某某作為股東進行登記以及為其出資額辦理登記的請求該否支持。
關于第一個爭點,2003年3月20日公司股東會決議效力問題。
本院認為,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內容如果相互獨立,可以分割,那么是可以對各項決議的內容作出分別判斷的。從2003年3月20日的股東會決議內容來看,不僅有增減公司股東、增加實收資本的內容,也有選舉和更換公司董事、監(jiān)事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內容,對于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股東會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而劉某某在內的未參加股東會的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也遠達不到三分之一以上,故上述事項的表決通過也達到了法定比例,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一審認定2003年3月20日公司股東會決議第三項,即“同意增加股東4人(楊瓊、潘祖勇、韓海鴿、張愛榮),減少7人(周箐、丁斌、劉朝國、劉某某、謝夙、李群力、劉某某),增加實收資本47.6萬元,合計實收資本155.1萬元”部分無效正確。
關于第二個爭點,2013年2月27日股東會決議效力問題。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認為,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也就是說,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了股東會決議無效和決議可撤銷兩種情形。只有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才可能被確認決議無效。2013年2月27日的股東會依據2003年無效的有關增減股東人數及增資等股東會決議為基礎,召開2013年第一次股東會,屬于直接剝奪了劉某某等7人的股東權利,因此此次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劉某某等7人,本可依法行使撤銷權,但因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屬除斥期間,即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顯然劉某某已喪失此權利。一審法院認定2013年2月27日物通機電公司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內容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正確。
關于第三個爭點,劉某某要求確認股東資格,并要求物通機電公司為劉某某辦理股東登記及出資額登記的請求該否支持。
本院認為,該問題涉及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善意取得規(guī)定的理解。
關于本案是否可以適用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彪m然本案并非名義股東轉讓股權,實際出資人來主張權利的情形,但是從該條規(guī)定的意旨來看,對于處分股權行為的效力可以參照物權法106條善意取得的規(guī)定處理。本案轉讓股權可以參照適用物權法第106條的規(guī)定。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guī)定。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第二和第三個要件均滿足,主要在于審查第一個要件即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否為善意的。從當事人提交的物通機電公司工商檔案資料來看,該公司2003年3月20日的股東會決議、變更股東出資協議書、經修改后載明股東為47人及人均出資3.3萬元的公司章程等相應紙質資料均提交給了工商局備案,李艷霞、胡萬勇基于對工商局備案的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變更股東出資協議書的相信,與上述47人簽訂股份轉讓協議,該47人人均出資3.3萬,對公司共計出資155.1萬元,與公司登記的注冊資本亦相符,故李艷霞、胡萬勇據此可以相信自己受讓的是公司100%的股份。如前所述,盡管47人轉讓100%的股份,實際上無權處分了劉某某等人享有的部分份額,但李艷霞、胡萬勇受讓是善意的。李艷霞、胡萬勇受讓股權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其受讓的股權也已經辦理了變更登記,綜上,李艷霞、胡萬勇受讓股權符合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劉某某等人要求物通機電公司將劉某某登記為公司股東并對其出資額進行登記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應支持。
綜上所述,劉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劉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丁俊蓉 審判員 徐 英 審判員 向 芬
書記員:馬詠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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