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蔡洪福(黑龍江吉睿達律師事務所)
寧安市幸福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宋亨洙(黑龍江天也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寧安市寧安鎮(zhèn)。
委托代理人蔡洪福,黑龍江吉睿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寧安市幸福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安市寧安鎮(zhèn)。
法定代表人樸光日,男,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宋亨洙,黑龍江天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寧安市幸福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寧安市人民法院(2013)寧民初字第3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寧安市人民法院(2013)寧民初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黑龍江省寧安市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43866元,退還上訴人劉某某。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寧安市人民法院(2013)寧民初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黑龍江省寧安市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43866元,退還上訴人劉某某。
審判長:于堯
審判員:姜波
審判員:李先平
書記員:文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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