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靈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經營者。
委托代理人杜桂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佳木斯市嵩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經營者。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原告劉靈芝與被告劉某某、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8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靈芝及委托代理人杜桂蘭,被告胡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經依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借款及抵押擔保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該批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存續(xù)所借,且夫妻以共同房產為借款提供了擔保,借款應為二被告共同所負外債,為此,原告訴請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某某當庭辯稱只收到本金45萬元及已償還利息54萬元,因缺乏辯稱依據,辯稱理由不成立。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劉靈芝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被告劉某某、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冷緒光 審 判 員 蔣婧涵 人民陪審員 李方林
書記員:高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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