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婁志強,河北創(chuàng)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申飛,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淶水縣。
本院受理的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申飛返還原物糾紛一案,在開庭前,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的撤訴申請是對自己訴訟權(quán)利的自主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計40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dān)。
審判員 郄寶宏
書記員:白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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