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淑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職業(yè),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春偉,系黑龍江軒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學斌,系黑龍江軒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淑芹與被告王某、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淑芹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淑芹以證據(jù)不足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淑芹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劉冰
書記員:周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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