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個體戶。
委托代理人唐詩林,個體戶。代理權限為:、參與本案訴訟活動;、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3、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堤祉樜锪鬟\輸有限公司(下稱天順物流公司)。住所地:??悼h馬橋鎮(zhèn)中坪村。
法定代表人何宗國,系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李某某,駕駛員。
被告王杰,駕駛員。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抵Ч荆ㄒ韵潞喎Q財險公司??抵Ч荆W∷兀罕?悼h城關鎮(zhèn)東街45號。
代表人彭文濤,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清海,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參與本案訴訟活動;、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3、代收法律文書。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天順物流公司、李某某、王杰、財險公司??抵Ч疽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忠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詩林、被告李某某、王杰、財險公司??抵Ч镜奈写砣酥芮搴5酵⒓釉V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王杰駕駛被告李某某所有的車輛與原告劉某某駕駛的車輛相撞,并經責任認定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其應依法對原告劉某某因傷所受損失予以賠償,但鑒于其所駕駛車輛在被告財險公司??抵Ч就侗S袡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對原告劉某某因傷所受損失依法先由被告財險公司??抵Ч驹跈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予以賠償。原告劉某某訴請二被告賠償5000元精神撫慰金的問題,在本案中,原告劉某某屬于無責,且至今尚未痊愈,需二次治療,應給予一定的精神賠償,本院綜合本案考慮,由二被告方賠償3000元較為適當。另對二被告不符合前述評判的辯稱理由以及原告劉某某不符合前述評判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對原告劉某某因傷所受損失187895.22元,先由被告財險公司??抵Ч驹跈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120000,下余67895.22元由被告財險公司??抵Ч驹诘谌哓熑伪kU范圍內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劉某某因交通事故所受的損失187895.22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抵Ч举r償,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付清。
二、原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返還王杰墊付款63000元。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80元,減半收取1290元,鑒定費3000元,合計4290元,由被告王杰負擔,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或代表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1290元,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56。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交給??悼h人民法院轉交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忠紅
書記員:勾清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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