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堂
張忠范(河北石家莊新華成功法律服務所)
河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公司
王海龍(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
李寧
劉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堂。
委托代理人張忠范,石家莊市新華成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塔北路107號。
法定代表人靳世林,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龍,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寧,該公司員工。
原審第三人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商水縣胡吉鎮(zhèn)劉屯村二組。
上訴人劉某堂因與被上訴人河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2014)長民二初字第2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某堂與被上訴人河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公司簽訂承包合同后,雙方并未實際履行。在所簽合同未履行且雙方并未就未履行的責任進行劃分的情況下,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主張結算工程款無證據(jù)支持。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承包合同后,又與原審第三人劉某簽訂了承包合同且認同劉某為實際施工人并與其結算了工程款。因此,劉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無不妥。雖劉某在一審及二審中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但不影響法院的判決。一審認定上訴人劉某堂與被上訴人在簽訂合同后未依約履行,認定被上訴人構成違約,被上訴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此被上訴人并未提起上訴,即承認了法院的上述認定,上訴人可依照此認定結論及其他證據(jù)材料另案向被上訴人主張權利?;耍显V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支持,一審查明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240元由上訴人劉某堂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某堂與被上訴人河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公司簽訂承包合同后,雙方并未實際履行。在所簽合同未履行且雙方并未就未履行的責任進行劃分的情況下,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主張結算工程款無證據(jù)支持。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承包合同后,又與原審第三人劉某簽訂了承包合同且認同劉某為實際施工人并與其結算了工程款。因此,劉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無不妥。雖劉某在一審及二審中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但不影響法院的判決。一審認定上訴人劉某堂與被上訴人在簽訂合同后未依約履行,認定被上訴人構成違約,被上訴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此被上訴人并未提起上訴,即承認了法院的上述認定,上訴人可依照此認定結論及其他證據(jù)材料另案向被上訴人主張權利?;?,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支持,一審查明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240元由上訴人劉某堂負擔。
審判長:張國俊
審判員:趙增志
審判員:李莉
書記員: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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