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河北省蔚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永軍,河北興蔚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被告:張家口市路橋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橋東區(qū)緯一東路。法定代表人:趙有龍,該公司經理。被告:中國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橋東區(qū)建設東街2號欣盛家園。負責人:張峰,該公司經理。
原告劉某勇與被告梁某某、張家口市路橋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劉某勇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勇撤訴。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劉某勇負擔。
審判員 張世富
書記員:宋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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