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北省滄州市海興縣。
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河北省滄州市海興縣。
原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天津市濱海新區(qū)。
原告:劉峻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齡前兒童,住天津市濱海新區(qū)。
法定代理人: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濱海新區(qū)。
原告:劉峻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齡前兒童,住天津市濱海新區(qū)。
法定代理人: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濱海新區(qū)。
以上四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范炳香,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司機,住河北省鹽山縣。
被告:黃驊市瑞通運輸隊(以下簡稱瑞通運輸隊),住河北省黃驊市205國道繞城線西側地方鐵路南。
法定代表人:許岡林,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國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公司職員,住河北省黃驊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住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
負責人:李彥君,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曉光,河北遠曌律師事務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勝利,河北遠曌律師事務律師。
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滄州支公司),住河北省滄州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河北工業(yè)大學科技園滄州園區(qū)3號8層。
負責人:董國慶,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福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大學文化,公司職員,住。
上列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張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高某某、張某、劉俊碩、劉俊源的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498722.73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張某缺席無答辯。
被告瑞通運輸隊提交書面答辯狀稱:冀J×××××號車的實際車主為孫付春,該車只是掛靠在我公司名下從事運營,該車經營權、使用權、收益權全部歸車主孫付春所有,并由實際車主孫付春獨立經營、自負盈虧,該車在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各種責任由實際車主承擔。冀J×××××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為10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涉案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答辯人認為本案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在保險限額內依據(jù)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如還有超出部分,應由實際車主和實際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訴訟費、鑒定費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或由實際侵權人承擔。總之,我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冀J×××××號車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險,理賠限額為10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我司在法院審核駕駛人員兩證和從業(yè)資格證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賠償原告因此次事故所產生的合理合法損失,但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應該和永安財險按照事故比例和保額比例共同承擔。同時根據(jù)事故認定書記載駕駛人張某駕駛的車輛具有超載行為,該情形系我公司免賠10%的規(guī)定,該份損失應該由張某和黃驊市瑞通運輸隊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
被告永安財險滄州支公司辯稱:訴訟車輛冀J×××××號車在我司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一份,理賠限額50000元,且投保不計免賠,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若事故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我司同意與人保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以及保險限額比例共同承擔原告的合理合法訴求。同時根據(jù)事故認定書記載駕駛人張某駕駛的車輛具有超載行為,該情形系我公司免賠10%的規(guī)定,該份損失應該由張某和黃驊市瑞通運輸隊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4日23時35分,劉某駕駛冀J×××××號車沿黃驊港海防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332燈桿處時,與前方順行的由張某駕駛的冀J×××××/冀J×××××號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及劉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滄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區(qū)分局交警一大隊處理并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死者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張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張某駕駛的冀J×××××號車的登記所有人為被告瑞通運輸隊,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為10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冀J×××××號車的登記車主為海興驊北運輸隊該車在被告永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為5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永安財險滄州支公司主張冀J×××××/冀J×××××號車發(fā)生事故時存在超載現(xiàn)象,二被告保險公司免賠10%,但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且原告與被告瑞通運輸隊不予認可。
死者劉某生前自2016年一直居住在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塘沽區(qū)堰賓園。原告劉某某系死者劉某之父,原告高某某系死者劉某之母,原告張某系死者劉某之妻,原告劉俊碩、劉俊源系死者劉某之子。死者劉某無其他繼承人。
綜合雙方訴、辯意見及庭審意見,本院予以確認的原告劉某某、高某某、張某、劉俊碩、劉俊源的損失有:
1、醫(yī)藥費8137.48元(依據(jù)醫(yī)藥費票據(jù)、住院病歷、診斷證明予以確認);
2、死亡賠償金682020元(34101元/年×20年,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其經常居住地為天津城鎮(zhèn),按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4101元計算);其項下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93450元(26230元×14年+26230元×2年÷2人,原告劉俊碩,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由其父母二人扶養(yǎng)14年,原告劉俊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由其父母二人扶養(yǎng)16年,均應按天津市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6230元/年計算,原告劉某某、高某某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其既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故其主張扶養(yǎng)費證據(jù)不足);
3、喪葬費28493.50元(56987元/年÷2,按河北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56987元/年計算6個月);
4、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489.82元(11919元/年÷365天×3人×5天,按河北省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919元/年支持其三人五天誤工損失);
5、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參考死者在本事故中的責任,本院予以酌定);
6、交通費300元(參考被告意見本院酌定)。
綜上,本院確定原告劉某某、高某某、張某、劉俊碩、劉俊源的損失共計1132890.80元。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正確,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死者及張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及過錯程度,被告張某應承擔30%事故責任。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永安財險滄州支公司主張因被告張某所駕駛的冀J×××××/冀J×××××號車存在超載現(xiàn)象,應免賠10%,但就免賠條款已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未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且原告及被告瑞通運輸隊均不認可,故對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永安財險滄州支公司該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張某駕駛的冀J×××××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冀J×××××號車被告永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應在冀J×××××號車所投交強險醫(yī)藥費項下賠償原告醫(yī)藥費8137.48元,傷殘項下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0000元。剩余損失1014753.32元,由冀J×××××/冀J×××××號車所投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二被告保險公司依責30%賠付304426元。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在冀J×××××號車所投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內按比例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89929.52元,被告永安財險滄州支公司在冀J×××××號車所投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內按比例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4496.48元。綜上,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應在冀J×××××號車所投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共計408067元,被告永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應在冀J×××××號車所投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4496.48元。待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永安財險滄州支公司賠付后,被告張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張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關訴訟權利。為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在冀J×××××號車所投保險的理賠范圍及限額內給付原告劉某某、高某某、張某、劉俊碩、劉俊源各項損失408067元;
二、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號車所投保險的理賠范圍及限額內給付原告劉某某、高某某、張某、劉俊碩、劉俊源各項損失14496.48元;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高某某、張某、劉俊碩、劉俊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有給付內容的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90元,由原告劉某某、高某某、張某、劉俊碩、劉俊源承擔6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擔3710元,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80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朝霞
書記員: 李明明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