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北省紅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樂瀟,湖北正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鈺,湖北正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況開斌,系被告況某某之父,
被告:武漢振興佳華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興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技術開發(fā)區(qū)高新大道408號辦工及生產廠房1-19層308室。
負責人:趙興榮。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筆文,湖北武漢市武昌區(qū)水果湖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鸚鵡大道136號。
負責人:劉方明,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煒珍,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當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劉某某訴請判令:1、全部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共計299588.32元,其中首先由第三被告承擔保險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其余損失由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承擔連帶責任;2、本案全部訴訟費由全部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桂武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事故發(fā)生概況:2017年12月14日約20時40分,被告況某某駕駛鄂A×××××重型自卸貨車沿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九峰一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書畫路路口時,遇另案原告盧祖華駕駛的鄂A×××××小型轎車載乘坐人原告劉某某及李昌華(生于1960年6月9日)沿書畫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鄂A×××××重型自卸貨車前部與鄂A×××××小型轎車車身右側相撞,造成兩車及路邊路燈電桿受損。原告劉某某及李昌華、盧祖華不同程度受傷,李昌華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經武漢市公安局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交通大隊認定,被告況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盧祖華、李昌華、劉某某及武漢景網有限公司在此事故中均無責任。
肇事車輛權屬及投保情況:鄂A×××××重型自卸貨車車輛登記所有人系被告振興公司,被告況某某具有合法駕駛資質。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額100萬元且已購買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四、原告劉某某的傷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劉某某在武漢市第三醫(yī)院住院治療16天(2017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30日)。出院診斷為:1、車禍傷;2、腦震蕩傷;3、雙側多發(fā)肋骨骨折;4、右側鎖骨骨折;5、肺挫傷。出院醫(yī)囑:1、出院后注意休息,并按醫(yī)師指導功能鍛煉,繼續(xù)臥床休養(yǎng);2、骨折愈合前患肢不得負重活動,否則易致內固定松動、斷裂及骨折移位、再骨折、脫位等情況;3、出院后2周來院骨科門診復查,并按醫(yī)師指示定期門診復查,由醫(yī)生視復查情況決定休息時間;待骨折愈合后,由醫(yī)生視病情擇期手術取出內固定物;4、暫休一個月,加強營養(yǎng);5、不適隨診。
經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2018年4月23日作出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原告劉某某的殘疾程度分別為一個九級、一個十級;2、綜合賠償指數為22%;3、誤工休息時間為傷后150日,護理時間為傷后60日,后期治療費用15000元。
五、醫(yī)療費:41766元,據實計算。其中,原告墊付730元,被告保險公司墊付1萬元,被告振興公司墊付31036元(包含搶救費141元,因該搶救費用282元系共同用于與另案死者李昌華的搶救花費,故各計算一半即141元)
六、后期治療費:15000元,根據鑒定意見計算。
七、營養(yǎng)費:800元,本院酌定。
八、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根據其住院16天,每天按50元計算。
(第五項至第八項為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項下,計58366元)
九、護理費:6645元。根據原告劉某某提交的陪護合同、護理費發(fā)票等,本院支持其主張的請護工護理16天每天護理費150元共計花費2400元,但護理期按照司法鑒定意見60天計算,其余的44天本院按照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標準35214元計算其護理費,故其護理費為6645元(2400元+35214元/年÷365天/年×44天)。
十、殘疾賠償金:140312元。根據原告劉某某構成一個九級、一個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為22%的司法鑒定意見,其生活在武漢市,對其主張按照2018年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89元/年計算殘疾賠償金,本院予以支持,故該費用為140312元(31889元/年×20年×22%)。
十一、交通費:600元。原告劉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根據其傷后住院、治療、復查等必然發(fā)生交通費的情況,本院酌定其交通費為600元。
十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2126元。本院支持其主張的按照2018年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1276元/年計算本項費用,原告劉某某與妻子于2005年5月26日、2007年8月2日分別生育一女一子,在原告定殘時(2018年4月23日)分別年滿12周歲和10周歲,依法應計算至18周歲,撫養(yǎng)費應分別計算6年和8年,故子女的為32765元(21276元/年×14年÷2人×22%);原告的母親金桂蘭生于1944年3月6日,有子女3人,在原告定殘時母親年滿74周歲,贍養(yǎng)費依法計算6年,故母親的為9361元(21276元/年×6年÷3人×22%);故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共計為42126元(32765元+9361元)。
十三、誤工費:12445元。原告劉某某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其誤工費,結合其有勞動能力的事實,本院按照2018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標準35214元計算。法醫(yī)鑒定原告劉某某構成傷殘,其傷后休息誤工時間依法應從受傷之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2018年4月22日),即原告休息誤工時間為129天。故其誤工費為12445元(35214元/年÷365天/年×129天)。
(上述第九項至第十三項為交強險傷殘賠償項下,計202128元)
十四、法醫(yī)鑒定費:2000元,據實計算。
十五、說明的問題: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被告況某某已被刑事處罰,故該訴請無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振興公司與被告況某某是聯(lián)合經營關系,故兩方被告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經核算,本案交通事故給原告劉某某造成的損失總金額為262494元,其中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項下的為58366元,屬于交強險傷殘賠償項下的為202128元,鑒定費2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因被告況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的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賠付后不足部分,由被告振興公司、況某某賠償。對于被告振興公司、況某某應承擔的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根據商業(yè)三者險予以賠償,超出商業(yè)三者險保額的部分,再由被告振興公司、況某某賠償。
被告保險公司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在該項限額內,本次交通事故尚未得到全部賠償的死者李昌華、傷者另案原告盧祖華、本案原告劉某某在上述限額內尚未得到賠償的損失死者李昌華方為6514元、另案原告盧祖華為15861元、本案原告劉某某為58366元,共計80741元,已超出上述賠償限額。被告保險公司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按比例,應向本案原告支付的賠償款為:58366元÷80741元×10000元=7229元。
被告保險公司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在該項限額內,本次交通事故尚未得到全部賠償的死者李昌華、傷者另案原告盧祖華、本案原告劉某某在上述限額內尚未得到賠償的損失中死者李昌華方為666732元、另案原告盧祖華為10161元、本案原告劉某某為202128元,共計879021元,已超出上述賠償限額。被告保險公司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按比例,應向本案原告支付的賠償款為:202128元÷879021元×110000元=25294元。
因此,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應向本案原告支付的賠償款為32523元(7229元+25294元)。
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為:262494元(總損失)-32523元=229971元,扣除應由被告振興公司、況某某承擔的鑒定費2000元后,余下的227971元(229971元-2000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承擔。
因被告車輛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在該項限額內,本次交通事故尚未得到全部賠償的死者李昌華方、另案原告盧祖華、本案原告劉某某在上述限額內尚未得到賠償的損失中死者李昌華方為589005元、另案原告盧祖華為79425元、本案原告劉某某為229971元,共計839762元,未超出商業(yè)三者險100萬的賠償限額。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內賠付原告方227971元。
綜上,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范圍內賠付原告方32523元,被告保險公司還應在商業(yè)三者險的范圍內賠付227971元,即被告保險公司共計應向原告賠付保險金260494元。因被告保險公司已墊付1萬元,故還應向原告賠付250494元。
因被告振興公司已向原告方墊付31036元,扣除其應承擔的鑒定費2000元后余下的29036元應由原告返還,但為減少訴累,此款直接從被告保險公司應向原告賠付的250494元中扣除后支付給被告振興公司,故被告保險公司最后應賠付給原告方221458元(250494元-29036元)。
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等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某某支付221458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武漢振興佳華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9036元;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897元(已減半收?。杀桓嫖錆h振興佳華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況某某承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武漢振興佳華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況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劉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17×××67003967;開戶行:農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黃桂武
書記員: 潘振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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