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
張某某
劉學承(河北海之光律師事務所)
段輝(河北海之光律師事務所)
高某某
趙勝(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
鹽山縣五合運輸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
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職工。
原告張某某,職工。
上述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劉學承、段輝,河北海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某,農(nóng)民。
被告鹽山縣五合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躍輝,任經(jīng)理。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趙勝,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
代表人于寶新,任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張某某與被告高某某、鹽山縣五合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呼金昌獨任審判,并于2014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劉學承、段輝,被告高某某和鹽山縣五合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勝、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大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對本院依法確認的原告劉某的損失116793.95元,原告張某某的損失41223.68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首先由保險公司在強制險范圍予以賠償,由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二原告受傷,該二人又均為冀J×××××車的強制險的受賠償人,現(xiàn)上述賠償權利人為便于案件的處理,經(jīng)充分協(xié)商達成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賠償限額內賠償劉某6251元,賠償張某某3749元的協(xié)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 ?之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準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賠償限額內賠償劉某車輛損失費2000元;對于二原告超出強制險部分的損失?!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由于被告鹽山縣五合運輸有限公司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處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故其應承擔的損失可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險賠償金范圍內予以支付。本院根據(jù)事故雙方在交通事故中所負責任,酌定被告鹽山縣五合運輸有限公司方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劉某超出強制險部分的損失116793.95元-6251元-2000元=1085429.95元,應按30%的責任比例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的限額內賠償,即1085429.95元×30%元=32562、89元,保險公司總計賠償原告劉某32562、89元+6251元+2000元=40813.89元。原告張某某超出強制險部分的損失41223.68元-3749元=37474.68元也應按照30%的責任比例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的限額內賠,即37474.68元×30%元=11242.40元,保險公司總計賠償原告張某某11242.40元+3749元=14991.4元。由于二原告上述損失可從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處得到完全賠償,故被告高某某、鹽山縣五合運輸有限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二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劉某保險理賠款40813.89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張某某保險理賠款14991.4元。
三、駁回二原告劉某、張某某對被告高某某、鹽山縣五合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90元,依法減半收取59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承擔150元,由被告鹽山縣五合運輸有限公司承擔445元。
若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對本院依法確認的原告劉某的損失116793.95元,原告張某某的損失41223.68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首先由保險公司在強制險范圍予以賠償,由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二原告受傷,該二人又均為冀J×××××車的強制險的受賠償人,現(xiàn)上述賠償權利人為便于案件的處理,經(jīng)充分協(xié)商達成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賠償限額內賠償劉某6251元,賠償張某某3749元的協(xié)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 ?之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準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賠償限額內賠償劉某車輛損失費2000元;對于二原告超出強制險部分的損失?!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由于被告鹽山縣五合運輸有限公司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處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故其應承擔的損失可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險賠償金范圍內予以支付。本院根據(jù)事故雙方在交通事故中所負責任,酌定被告鹽山縣五合運輸有限公司方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劉某超出強制險部分的損失116793.95元-6251元-2000元=1085429.95元,應按30%的責任比例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的限額內賠償,即1085429.95元×30%元=32562、89元,保險公司總計賠償原告劉某32562、89元+6251元+2000元=40813.89元。原告張某某超出強制險部分的損失41223.68元-3749元=37474.68元也應按照30%的責任比例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的限額內賠,即37474.68元×30%元=11242.40元,保險公司總計賠償原告張某某11242.40元+3749元=14991.4元。由于二原告上述損失可從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處得到完全賠償,故被告高某某、鹽山縣五合運輸有限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二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劉某保險理賠款40813.89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張某某保險理賠款14991.4元。
三、駁回二原告劉某、張某某對被告高某某、鹽山縣五合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90元,依法減半收取59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承擔150元,由被告鹽山縣五合運輸有限公司承擔445元。
若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呼金昌
書記員:韓寶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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