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襄陽市樊城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真明、黃玲玲(實習),湖北巨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蔡朝陽,男,漢族,54歲,住襄陽市樊城區(qū)。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洪山區(qū)魯磨路306號。法定代表人:樊濤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蔡朝陽、中建三局第二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已自動履行完畢,原告劉某某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1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員 ?。兀?/p>
書記員:陳鷺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