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綿陽市安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子華,安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婭,四川西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綿陽市安州區(qū),未到庭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安州支公司),住所地:綿陽市安州區(qū)花荄鎮(zhèn)好醫(yī)生大道新城花園三期1幢一單元1-2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724903601820H。
負責人:王健,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勇,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人民財保安州支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子華、謝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代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依法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限期賠償原告交通事故各項損失83,764.21元;2、訴訟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根據雙方無爭議的要素確認以下事實:
1、事發(fā)時間為2017年2月6日12時,被告王某某駕駛川B×××××號轎車與原告劉某某駕駛的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劉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2、原告劉某某被送往安縣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時間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16日,住院天數9天,期間產生住院費3,070.41元,出院醫(yī)囑:繼續(xù)治療。第二次入安州區(qū)人民醫(yī)院治療,住院時間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3月23日,住院天數35天,出院醫(yī)囑:……3、建議出院后全休3月需一人護理……。產生住院費13,354.11元,門診票據復印件12小張,金額為894.52元,其中保險公司墊付6,000.00元,被告王某某墊付醫(yī)藥費5,000.00元;
3、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責任經交警部門劃分為,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某負次要責任,雙方對由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按照3:7的比例承擔責任無異議;
4、車輛川B×××××號轎車系王某某所有,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王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綿陽市安州支公司為保險人,事發(fā)時在商業(yè)險及交強險保險期間內。
雙方有爭議的要素:
1、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2、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3、交通費、鑒定費。
本院認為,雙方確認的本案要素事實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結合雙方庭審中舉證、質證的證據,本院認為。
1、住院伙食補助費,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確認為20元天,住院天數確認為44天(9天+35天);
2、營養(yǎng)費,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對住院期間的營養(yǎng)費本院予以支持,確認為20元天,對出院后的營養(yǎng)費,因無相關醫(yī)囑,本院不予支持;
3、護理費,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對院內護理確認為44天,以100元天為宜、對院外護理確認為90天,以50元天為宜;
4、誤工費,因原告逾60周歲并已領取退休金,其無充分證據證明其因交通事故而實際減少收入,故對該訴求本院不予支持;
5、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因保險公司向本院申請重新鑒定,在本院組織下雙方選取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重新鑒定,鑒定結論:(1)劉某某經進一步康復后,目前已不具備評殘條件;(2)但所遺留的右腕關節(jié)部分輕度功能障礙,可按十級傷殘的12進行合理賠償。原告劉某某向本院申請四川民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所鑒定人王繼成及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人王某出庭質證,本院認為,重新鑒定結論系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具備相應司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原告劉某某未提供充分的證據推翻重新鑒定結論,故本院對重新鑒定結論的第(1)項“劉某某經進一步康復后,目前已不具備評殘條件”予以采信,對第(2)項不予采信;對于不采信第(2)項建議的原因:首先,本院僅是委托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劉某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在《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中作出的第二項意見“但所遺留的右腕關節(jié)部分輕度功能障礙,可按十級傷殘的12進行合理賠償”明顯超出本院的委托范圍;其次,該建議沒有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依據以及相關的司法鑒定依據;再次,根據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人王某出庭接受質詢時,對審判員提出的問題“鑒定意見第二項的建議依據是什么”時的回答為“對于現(xiàn)在的傷殘等級標準,有個不合理的現(xiàn)象存在,我們提的建議沒有依據,但是基于還是存在一定功能的喪失,建議在調解時按照一半賠償”。故,對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6、交通費,雖無相關票據,本院酌情確認為500.00元;
7、鑒定費,由原、被告按照3:7的比例承擔;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安州區(qū)第二人民醫(yī)院及安州區(qū)人民醫(yī)院出院證明書及住院病歷一套、安州區(qū)人民醫(yī)院出具的證明、綿陽市雎水鎮(zhèn)東林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綿陽市漢旺鎮(zhèn)副食店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四川民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出具的劉某某退休證及領取退休金的存折、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予以佐證,足以證明,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對原告劉某某的損失評判如下:1、醫(yī)療費(含門診費)17,319.04元13354.11+3070.41+894.52;2、住院伙食補助費880.00元(44天×20元天);3、營養(yǎng)費880.00元(44天×20元天);4、護理費8,900.00元(44天×100元天+90天×50元天);5、交通費500.00元;8、鑒定費1000.00元。合計:30,979.04元。
審理中,經本院主持調解無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八條,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原告劉某某直接支付醫(yī)療項下費10,000.00元,傷殘項下費9,400.00元(8,900.00+500.00);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向原告劉某某直接支付5,586.83元【(17,319.04-10,000.00)*0.85+680.00+680.00】*0.7,合計24,986.83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公司已墊付6,000.00元,被告王某某已墊付5,000.00元);
二、由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劉某某賠償自費藥費用768.50元、鑒定費700.00元(1,000.00×70%),合計1,468.50元;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品迭上述(一)、(二)項,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公司向原告劉某某直接支付15,455.33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公司向被告王某某直接支付3,531.50元。
限以上有支付義務當事人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履行支付義務。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949.5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664.65元,由原告劉某某自行負擔284.85元。即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公司向原告劉某某直接支付16,119.98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公司向被告王某某直接支付2,866.8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梁睿
書記員: 文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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