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融投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中山西路983號。
法定代表人馬國斌,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崔垚,翟慶科,河北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麗霞,河北得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石某某金色搏寶工貿(mào)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橋西區(qū)裕華路370號。
法定代表人沈英民,總經(jīng)理。
上訴人河北融投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融投擔保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某、原審被告石某某金色搏寶工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稱搏寶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205號民事判決,上訴至本院。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欣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鮑立斌、劉璇參加的合議庭,楊杰任書記員、王曉蕊擔任庭審記錄,于2015年11月9日、2015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麗霞,融投擔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垚、翟慶科到庭參加訴訟,搏寶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3月劉某某與搏寶公司簽訂編號為JK20140306《借款合同》,搏寶公司向劉某某借款1500萬元用于流動資金周轉(zhuǎn),借款期限6個月(自2014年4月2日至2014年10月1日),借款利率:月息1.8%,按月還息,利隨本清。違約條款約定:搏寶公司未依照本合同規(guī)定支付本息的,應按照逾期余額的日萬分之五向劉某某支付違約金。之后,劉某某分別于2014年3月28日、4月1日、4月2日分六筆共計1500萬元轉(zhuǎn)入搏寶公司在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的尾號為0005637賬號。2014年4月2日搏寶公司向劉某某出具收到1500萬元借款的收款確認函。借款期限屆滿后,搏寶公司至起訴之日未償還劉某某1500萬元借款本金及之后的利息。
2014年4月4日劉某某與融投擔保公司簽訂編號為RTDB(2014)集團BH(046)號《保證合同》,約定:河北融投擔保公司對合同編號為JK20140306《借款合同》中劉某某的1500萬元債權(quán)本金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權(quán)期限屆滿之日兩年。借款期限屆滿后,搏寶公司未按約定還款,融投擔保公司未依合同約定向劉某某履行保證責任。
原審中,劉某某請求:1、判令搏寶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500萬元,利息540000元;2、判令搏寶公司支付違約金450000元;3、判令融投擔保公司對1500萬元借款本金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判令搏寶公司、融投擔保公司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劉某某與搏寶公司簽定的《借款合同》,劉某某與融投擔保公司簽定的《保證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約定的內(nèi)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nèi)容履行各自義務。劉某某按照合同約定將1500萬元匯入搏寶公司在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的尾號為0005637賬號,出借義務已履行完畢。借款期限屆滿后,搏寶公司未償還劉某某1500萬元借款本金及到期之后的利息,應承擔還款責任。融投擔保公司應依保證合同的約定應對借款本金15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融投擔保公司主張劉某某收取的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按《保證合同》第八條第8.2項,其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同時,根據(jù)雙方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融投擔保公司僅對1500萬元本金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利息亦不屬于其保證范圍,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劉某某主張的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及月息1.8%的逾期利息,經(jīng)審查,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及逾期利息之和過高,已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過四倍的部分不予保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石某某金色搏寶工貿(mào)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1500萬元及違約金、逾期利息。違約金及逾期利息總和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本判決指定期間內(nèi)實際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河北融投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對借款本金1500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劉某某其它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774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22740元,由被告石某某金色搏寶工貿(mào)有限公司負擔。
融投擔保公司上訴主要稱,搏寶公司應為必須到庭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其不參加訴訟無法查清搏寶公司支付利息的事實,劉某某向搏寶公司提供的借款收益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按保證合同約定,融投公司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請求發(fā)還重審或查清事實依法改判。
劉某某答辯稱,根據(jù)與融投公司擔保合同的約定,我們應向融投公司提供的所有資料均已提供,我們是按1.8的月息收取利息,融投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本院經(jīng)開庭審理,除確認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外,另查明,融投公司當庭認可,搏寶公司除按約定支付利息外,另外支付的是中介服務費,但認為這是變相的高息,無其他證據(jù)證明劉某某向搏寶公司提供的借款收益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本院認為,對于搏寶公司所欠劉某某的本金數(shù)額1500萬元雙方均無異議,融投擔保公司所述搏寶公司付劉某某利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主張,其當庭表示無其他證據(jù)支持,也認可其主張的高息系中介服務費,因而搏寶公司是否到庭參加訴訟均不影響查清付息事實。按劉某某與融投擔保公司所簽的擔保合同,融投擔保公司只對1500萬元的本金承擔連帶保證還款責任,原判并未令其對利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融投擔保公司主張的搏寶公司付息超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其不應承擔保證責任的主張無證據(jù)支持,其上訴理由不成立,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7740元,由河北融投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欣 代理審判員 鮑立斌 代理審判員 劉 璇
書記員: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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