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意民,黃石市來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羅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住所地黃石市湖濱大道117號。
負責人:劉城勝,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重陽,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黃岡市江鴻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黃岡市黃州區(qū)路口鎮(zhèn)花園村(藍天舊機動車交易市場)。
法定代表人:吳中南,經(jīng)理。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羅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黃石公司)、黃岡市江鴻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岡江鴻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黃意民,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重陽,被告羅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黃岡江鴻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后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醫(yī)療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計165,724.28元;超出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賠付,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羅某某承擔,被告黃岡江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庭審時,原告明確請求其殘疾賠償金按2017年標準計算,并增加要求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公司賠付施救費400元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2016年6月16日18時40分許,被告羅某某駕駛鄂j×××××號貨車由606汽修廠停車場處倒車出來準備進入鐵賀大道,倒車時被告羅某某未細致觀察后方道路車輛通行情況即將車輛駛入鐵賀大道,導致貨車尾部與由南至北行駛而來的由劉俊杰駕駛的鄂b×××××號小客車相撞,造成劉俊杰及乘車人原告、蘭雅婷、潘菲等四人受傷,車輛受損。
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公司辯稱,原告的各項損失依法計算,進入商業(yè)險部分的醫(yī)療費扣除非醫(yī)保用藥的10%。從報案記錄看,本案傷者一共五人,現(xiàn)有四人起訴,應為另一人預留交強險份額。其公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
被告羅某某辯稱,其愿意承擔責任,請法庭依法判決。
被告黃岡江鴻公司提交了書面答辯狀及證據(jù)材料。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原、被告對相對方提交的證據(jù)材料發(fā)表了質證意見。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用以證明本案基本事實的證據(jù)材料,包括訴訟主體資格、事故認定書、車輛權屬與投保、醫(yī)療費票據(jù)、病歷資料、鑒定意見等符合證據(jù)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采信。原告未提交工資發(fā)放銀行流水,其誤工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因事故實際減少的收入金額,故對該部分證據(jù)證明的部分事實予以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6月16日18時40分許,被告羅某某駕駛鄂j×××××號重型自卸貨車由606汽修廠停車場處倒車駛入黃石市鐵賀大道時,與劉俊杰駕駛的鄂b×××××號小客車相撞,造成劉俊杰及乘車人蘭雅婷、潘菲、劉某某即原告、劉詩蕊五人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當事人羅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劉某某等不負事故責任。鄂j×××××號車系被告羅某某掛靠被告黃岡江鴻公司經(jīng)營,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交強險限額122,000元,商業(yè)三者險限額1,00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原告住院81天,住院期間醫(yī)囑留陪。出院醫(yī)囑包括出院后休息3個月,定期復查,加強營養(yǎng)等。原告已發(fā)生住院醫(yī)療費29,152.08元,門診治療費210元,合計29,362.08元。原告為本次事故的傷者蘭雅婷墊付醫(yī)療費2,903.13元,為劉俊杰墊付醫(yī)療費2,448.98元,為劉詩蕊墊付醫(yī)療費391.61元。前述醫(yī)療費合計35,105.80元。
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于2016年10月12日出具一份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劉某某所受傷評定為十級傷殘;建議給予后續(xù)醫(yī)療費12,000元;自受傷之日起,誤工休息時間180日,護理時間90日(均含二次手術時間)。原告墊付鑒定費1,800元。原告另為本次事故的傷者蘭雅婷墊付鑒定費1,800元。訴訟中,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公司提出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重新鑒定的申請,受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黃岡博林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于2017年8月出具一份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劉某某右上肢損傷傷殘評定為十級。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公司支付了重新鑒定費用。
事故發(fā)生前,原告在城鎮(zhèn)居住一年以上,系大冶市訊達網(wǎng)吧投資人。被告羅某某為傷者墊付醫(yī)療費33,000元,其中在傷者潘菲一案中墊付醫(yī)療費8,437.61元,在本案中墊付醫(yī)療費24,562.39元。本次事故五位傷者的前期醫(yī)療費共計43,543.41元。被告羅某某與傷者劉俊杰約定給予傷者劉俊杰、原告、蘭雅婷傷者人身及車輛損失額外補償10,000元,該款從被告羅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用扣劃。原告與劉俊杰明確表示該款在本案中扣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受法律保護。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根據(jù)侵權責任法與交通事故案件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先由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該被告根據(jù)商業(yè)三者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羅某某與黃岡江鴻公司予以賠償。
對原告的具體損失,本院依據(jù)相關標準核實并分列如下:
一、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即參照2017年度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386元/年的標準計算20年,賠償系數(shù)10%,計58,772元。原告定殘前,其女已年滿1周歲,撫養(yǎng)費可按2017年度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040元/年的標準計算17年,原告應承擔的份額為二分之一,合計17,034元。原告之女的撫養(yǎng)費應計入原告的殘疾賠償金范圍,故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總額為75,806元。
二、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3,000元。
三、誤工費:酌情參照2016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7,320
元/年的標準計算至定殘前一日2016年10月11日,共117天,計15,168.33元。
四、護理費:護理費:參照2016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務業(yè)收入31,138元/年的標準計算90天,合計7,677元。
五、交通費:根據(jù)原告住院地點、天數(shù)、處理事故、后續(xù)治療等情形酌定1,500元。
六、醫(yī)療費:35,105.80元。
七、后續(xù)治療費:12,000元。
八、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酌情按50元/天計算81天,合計4,050元。
九、營養(yǎng)費:酌情按30元/天計算60天,合計1,800元。
十、施救費:酌定300元。
十一、鑒定費:3,600元。
綜上,本院核定原告的損失合計160,007.13元,對原告的損失超出本院核定的金額,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的損失由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與商業(yè)三者險合同范圍內賠償?shù)捻椖堪ň駬p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施救費。
本院在傷者蘭雅婷、劉俊杰、潘菲訴本案各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已裁決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蘭雅婷8,177元、賠付劉俊杰3,761.04元、賠付潘菲1,875元,合計13,813.04元,在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付蘭雅婷3,820元、賠付潘菲1,180元,合計5,000元。
原告的損失由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按原告與潘菲的損失比例賠付96,186.96元,在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按原告與潘菲的損失比例賠付醫(yī)療費5,000元,在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賠付300元。剩余部分58,520.17元,核減鑒定費3,600元,并以33,543.41元(43,543.41-10,000)為基數(shù),按10%核減非醫(yī)保用藥3,354.34元后,由該被告在商業(yè)三者險合同范圍內賠付51,565.83元。上述數(shù)額綜合,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公司的賠付金額為153,052.79元。鑒定費3,600元,由被告羅某某與黃岡江鴻公司承擔,非醫(yī)保用藥3,354.34元由被告羅某某承擔。被告羅某某已墊付醫(yī)療費24,562.39元,該被告羅某某墊付費用已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17,608.05元。因被告羅某某已替代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公司履行了部分賠付義務,又因被告羅某某應按約定額外補償原告等10,000元,為減少當事人訴累及方便當事人結算,可由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公司在賠付款中扣除7,608.05元直接支付給被告羅某某。故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公司應支付原告145,444.74元,支付被告羅某某7,608.05元。
因兩所鑒定機構對原告?zhèn)麣埖燃壍脑u定意見一致,故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系自行擴大了損失,此損失即重新鑒定費用應由該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劉某某人民幣145,444.74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在該履行期限內還應支付被告羅某某人民幣7,608.05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14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614元,被告羅某某與黃岡市江鴻物流有限公司連帶負擔3,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林峰
人民陪審員 熊豐
人民陪審員 李喬喬
書記員: 田也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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