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滄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連君,河北滄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經濟開發(fā)區(qū)世界大街26號鑫誠國際綜合樓B座1-11-1103。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40079657317X2。
負責人:李立剛,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琪,該公司職員。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806603142A。
負責人:李彥君,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玉達,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安財險)、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連君,被告華安財險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琪、人保財險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玉達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184488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是冀J×××××、冀J×××××號車實際車主,冀J×××××號車掛靠在滄縣廣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冀J×××××號車掛靠在泊頭市長領汽運服務中心,兩車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車損險等險種。2018年6月7日5時30分,韓貴斌駕駛該車沿景王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楊院路口北側路段發(fā)生側翻,造成車輛、樹木、線桿、彩鋼板、公路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景縣公安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韓貴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被告因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華安財險辯稱,我司在強險范圍內進行賠付,超出部分和掛車保險按承保比例進行分擔;間接損失不予賠付。
被告人保財險辯稱,事故掛車冀J×××××在我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23680元,商業(yè)三者50000元,均有不計免賠。請法院核實事故情況,我方駕駛人員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主掛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在上述材料真實有效的前提下,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7日5時30分,韓貴斌駕駛冀J×××××、冀J×××××號車沿河北省景縣景王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楊院路口北側路段發(fā)生側翻,造成車輛、樹木、線桿、彩鋼板、公路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韓貴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原告劉某某系冀J×××××、冀J×××××號車輛的實際車主,冀J×××××號車掛靠在滄縣廣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運營,在被告華安財險處投保交強險、限額25024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限額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并投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自2018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冀J×××××號車輛掛靠在泊頭市長領汽運服務中心運營,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處投保限額2368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限額5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并投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6日;高悅祥作為冀J×××××號車輛的被保險人已將該車保險權益轉讓給原告。
事故發(fā)生后,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河北國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冀J×××××號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經鑒定,該車車損金額133160元,原告支付鑒定費6658元。冀J×××××號車輛經被告人保財險確認車損為13090元。原告因此次事故支付了冀J×××××號車輛施救費8000元、冀J×××××號車輛施救費26000元,賠付景縣交通運輸局路政管理站路產損失6620元,賠付圍欄損失1368元、樹木損失4700元。原告為鑒定圍欄和樹木損失支付公估費302元。
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冀J×××××、冀J×××××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路產、他人物品損壞,原告的司機負全部責任,該主、掛車在二被告處分別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故對于原告涉案車輛的損失應由二被告分別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冀J×××××號車在被告華安財險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冀J×××××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處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故對于原告已賠付的路產及他人物品損失首先應由被告華安財險在機動車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元,剩余損失由二被告按投保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付。關于原告主張的冀J×××××號車輛損失,被告華安財險雖對車損鑒定持有異議,但經本院釋明后其未在限定的期間內申請鑒定人出庭,而該鑒定報告系經法定程序由鑒定人員依法作出,故本院對該評估報告予以認定。鑒定費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被告華安財險依法應予賠付。關于原告主張的冀J×××××號車輛損失,原告提交了被告人保財險對該車損失情況確認書,被告人保財險在本院限定的期間內未提出反駁意見,故本院對該確認書予以認定。涉案主掛車施救費系為實際發(fā)生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本院對此予以認定。故被告華安財險在車損險限額內賠付原告147818元(133160+6658+8000);因掛車車損13090元與施救費26000元共計39090已超出該車車損險投保限額,故被告人保財險在車損險限額內賠付23680元。關于原告已賠付的路產、他人物品損失,被告對他人物品損失鑒定持有異議,本院認為該鑒定意見系交警部門依法委托由有相應資質的鑒定人員作出,故對此予以認定;因此產生的鑒定費應由被告依法應予賠付。原告主張的路產、他人物品損失共計12990元(6620+1368+4700+302),應由被告華安財險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11991元[2000+(12990-2000)×500000÷(500000+50000)],由被告人保財險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999元[(12990-2000)×50000÷(500000+50000)]。綜上,被告華安財險應賠付原告保險理賠款159809元(147818+11991),被告人保財險應賠付原告保險理賠款24679元(23680+999)。本案經調解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劉某某保險理賠款159809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付原告劉某某保險理賠款共計24679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95元,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1728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負擔26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文慧
書記員: 李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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