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尚志市尚志鎮(zhèn)友誼委三組。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艷芝,黑龍江惠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尚志鎮(zhèn)富民委。
被告: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員,住尚志市尚志鎮(zhèn)向心委。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員,住尚志市尚志鎮(zhèn)沿河委。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邢某某、蘆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受理后,因原告劉某某起訴的被告邢某某、蘆某某、王某某不明確,不能提供邢某某、蘆某某、王某某準確的住所、送達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260元,退還原告劉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玉艷
書記員: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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