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桂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立鈴,上海漢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旭望,上海漢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徐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亞軍,上海法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泰康之家申某(上海)養(yǎng)某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紀瓊驍,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童劍云,上海市康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再冉,上海市康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桂蘭訴被告楊某某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中,被告楊某某對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復旦鑒定中心)就原告劉桂蘭傷殘等級及三期期限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不服,申請進行重新鑒定,本院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司鑒院)進行重新鑒定。之后,原告劉桂蘭申請追加泰康之家申某(上海)養(yǎng)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康申某)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予以準許。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桂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立鈴、被告楊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亞軍、被告泰康申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再冉到庭參加訴訟。之后,原告劉桂蘭申請撤回對被告泰康申某的起訴,本院未予準許。本案于2019年4月28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桂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立鈴、被告楊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葉亞軍、被告泰康申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童劍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第三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桂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立鈴、被告楊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亞軍、被告泰康申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童劍云到庭參加訴訟。經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案延長簡易程序適用期間。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桂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楊某某賠償劉桂蘭醫(yī)療費1,373.30元、殘疾賠償金31,298元、營養(yǎng)費1,200元;2.請求判令楊某某賠償劉桂蘭因受傷而支付給泰康申某的護理費118,530.82元;3.請求判令楊某某賠償劉桂蘭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4.請求判令楊某某賠償劉桂蘭因治療、護理產生的交通費387元;5.請求判令楊某某賠償劉桂蘭鑒定費2,450元;6.請求判令楊某某賠償劉桂蘭律師代理費8,000元;7.請求判令泰康申某對上述賠償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劉桂蘭申請撤回對泰康申某的起訴,本院未予準許。審理中,劉桂蘭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請求判令楊某某賠償劉桂蘭醫(yī)療費1,373.30元、殘疾賠償金34,017元、營養(yǎng)費1,200元、護理費12,000元;2.請求判令楊某某賠償劉桂蘭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3.請求判令楊某某賠償劉桂蘭交通費387元;4.請求判令楊某某賠償劉桂蘭鑒定費2,450元;5.請求判令楊某某賠償劉桂蘭律師代理費8,000元;6.請求判令泰康申某對上述訴訟請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7.請求判令泰康申某賠償劉桂蘭額外護理費37,670.38元、護理期間房間費59,509.10元、護理期間餐飲費11,351.34元。事實和理由:劉桂蘭自2016年8月3日進入泰康申某經營的上海泰康之家申某養(yǎng)某院居住并接受照護養(yǎng)某服務。2017年9月25日,劉桂蘭參加養(yǎng)某活動后,從所乘電梯內正常離開。楊某某違反“先下后上”基本通行原則,急于進入電梯轎廂,并在行進過程中,右側身體與手臂的推帶動作碰撞了劉桂蘭身體,致使劉桂蘭摔倒在地,并造成兩側肋骨多處骨折。經兩次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一致認定劉桂蘭6根肋骨骨折,構成XXX殘疾,傷后休息120日、護理60日、營養(yǎng)30日。泰康申某應對劉桂蘭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另,本案中超出標準的護理費、房間費、餐飲費是因泰康申某的收費方式引起的,泰康申某應對劉桂蘭的傷殘承擔賠償責任,故泰康申某應承擔劉桂蘭在泰康申某處進行護理產生的其他損失,包括額外的護理費、房間費、餐飲費。
楊某某辯稱,不同意劉桂蘭的訴訟請求。本次事件中,泰康申某承擔主要責任,劉桂蘭承擔次要責任,楊某某無責任。對于劉桂蘭主張的各項損失: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營養(yǎng)費的金額均無異議;護理費同意按照60元一天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交通費根據實際發(fā)生計算;鑒定費金額無異議;律師代理費過高。
泰康申某辯稱,不同意劉桂蘭的訴訟請求。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劉桂蘭的摔傷是泰康申某的過錯導致,要求泰康申某承擔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劉桂蘭摔傷是劉桂蘭和楊某某之間發(fā)生身體擦碰導致的,侵權人是楊某某,泰康申某僅承擔電梯所在大樓的管理者身份,安全保障義務人在加害人無法確定或者無法賠償的情況下才根據過錯承擔補充責任,現侵權人明確,且可以賠償,故泰康申某不應作為共同被告。泰康申某不存在任何過錯,泰康申某的合同義務是向劉桂蘭提供公寓,不存在任何護理服務,且劉桂蘭摔倒的地方是公共區(qū)域,泰康申某不可能預見劉桂蘭和楊某某碰到并摔倒的突發(fā)情況。公共區(qū)域的電梯設施是安全和完備的,電梯內都有護欄和座椅。劉桂蘭在事發(fā)時用左右手換拐杖,失去重心,未盡到注意義務,故劉桂蘭也有責任。對于劉桂蘭主張的損失:護理費,同意楊某某意見;交通費、鑒定費、律師代理費均無異議;額外護理費,劉桂蘭系重復主張,護理期間的房間費和餐飲費沒有法律依據,且該三項費用均是泰康申某基于合同關系收取,要求返還也是合同糾紛,并非賠償糾紛。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1.2016年7月29日,劉桂蘭和泰康申某簽訂《泰康之家養(yǎng)某服務合同》,約定劉桂蘭入住泰康申某運營的養(yǎng)某社區(qū),泰康申某為劉桂蘭提供包括居住在內的養(yǎng)某服務,照護等級為護理零級,劉桂蘭應支付入門費200,000元,并支付基礎服務費每月12,000元。根據合同附件《泰康之家養(yǎng)某社區(qū)照護服務說明》,護理零級的等級說明為:居民生活能自理,可以獨立生活或僅需要很少幫助,且其所需要的幫助可以通過基礎服務費服務外特約服務實現。服務類別包括:安全保障類服務(包含:室內緊急呼叫裝置;急救設施及緊急醫(yī)療救助服務);日常生理服務(包含:生活管家及前臺服務;周期性入室保潔服務;定期大保潔服務;每日居室垃圾收納服務;家屬溝通服務;班車服務;ATM機服務;理財服務);健康照護類服務(包含:24小時醫(yī)生值班;基礎健康體檢;健康檔案管理;定期健康評估;健康教育及健康咨詢;指定醫(yī)院的定期代取藥;疫苗注射);休閑及精神類服務(包含:運動健身設施;文化娛樂設施;休閑社交場所;宗教場所;課程及活動服務;愛好協會/興趣小組;節(jié)慶活動服務;集體生日活動服務;義工服務平臺;心理支持服務)。之后,劉桂蘭入住泰康申某運營的養(yǎng)某社區(qū)。
合同簽訂前,泰康申某曾對劉桂蘭進行照護等級評估,健康評估:既往有高血壓,目前藥物控制血壓尚可,曾多次跌倒并致骨折,近年未出現跌倒,目前健康尚可,體檢尚缺梅毒及艾滋病學檢查,完善后可以入住,入住后注意防跌倒;照護等級為:護理零級;建議入住業(yè)態(tài):樂泰園。劉桂蘭在評估報告下方“信息提供者簽名”處簽名。
2.2017年9月25日,劉桂蘭參加泰康申某組織的合唱活動后乘坐電梯離開,該電梯轎廂內站滿了老年乘客。劉桂蘭走出電梯時,左手扶著電梯一側門框,右手拄著拐杖,同住泰康申某養(yǎng)某社區(qū)的楊某某站在電梯出口的中間,劉桂蘭行走過程中將拐杖從右手換到左手,此時電梯內尚有多名乘客正在從電梯內走出電梯,楊某某為了進入電梯,身體從電梯出口中間往劉桂蘭一側移動,移動中楊某某的右側手臂輕微擦碰劉桂蘭的右側手臂,劉桂蘭失去重心摔倒在地。
3.當天,劉桂蘭被就救護車送至上海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以下簡稱市一醫(yī)院)急診救治。根據市一醫(yī)院門急診就醫(yī)記錄冊2017年9月25日記載:主訴:摔倒后上腹疼痛;既往有“切口疝”史,4年前膽囊切除術史;查體:神清,腹平軟,右側腹部皮下增厚感,右中上腹切口處未及腫脹。[胸外]病史同前,右側胸痛呼吸時加劇,無頭痛頭暈,無胸悶氣促,無惡心嘔吐;胸部CT:右側第8-10前肋不全骨折,左側第7、10、11肋弧形改變,不全骨折后改變?;診斷:右肋骨骨折。2017年9月30日,劉桂蘭至市一醫(yī)院進行“肋骨三維平掃”CT檢查,放射學表現為:右側2-10肋骨、左側4-7、10-12局部密度增高、骨皮質皺褶及弧度異常,右側第9、10前肋處稍有移位。診斷:雙側多發(fā)肋骨骨折表現(部分為陳舊性,部分請結合近期病史)。為本次傷情,劉桂蘭多次至上海申某康復醫(yī)院進行復診。為上述治療,劉桂蘭支付醫(yī)療費1,158.30元。此外,劉桂蘭為購買醫(yī)用腹帶支付215元。
4.復旦鑒定中心受本院委托對劉桂蘭的傷殘等級及休息、營養(yǎng)、護理期限進行鑒定,于2018年4月20日出具鑒定意見:“1、劉桂蘭因外傷所致右側共六根肋骨骨折,構成XXX傷殘。2、劉桂蘭傷后可予以休息120日、營養(yǎng)30日、護理60日?!眲⒐鹛m為此支付鑒定費2,450元。
楊某某對復旦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不服,申請重新鑒定。本院委托司鑒院進行重新鑒定,司鑒院于2018年10月24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認為劉桂蘭右側胸部外傷史明確,損傷當日即顯示右側第8、9、10肋骨骨折,但該影像學資料為上腹部CT片,其上胸部解剖結構(包括肋骨)未在掃描范圍內,故不能反映其右胸部全部肋骨形態(tài)。傷后5天顯示右側第4肋骨后段及第6-10肋骨腋段局部骨折皮質褶皺,提示不完全性骨折,且目前本院攝片顯示上述骨折處骨折已愈合,存在動態(tài)改變,符合新鮮骨折逐漸愈合的影像學征象,本次外傷可以形成,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劉桂蘭右胸部外傷,致6根肋骨骨折,構成XXX殘疾。傷后休息120日、護理60日、營養(yǎng)30日。楊某某為此支付鑒定費4,500元,并表示該鑒定費由其自行承擔。
5.劉桂蘭的戶別為非農業(yè)家庭戶口。截止定殘之日,劉桂蘭已年滿75周歲。
6.為聘請律師代理本案訴訟,劉桂蘭向上海滬民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代理費8,000元。審理中,劉桂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立鈴律師、朱旭望律師自上海滬民律師事務所變更至上海漢商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
7.為證明護理費損失,劉桂蘭提交特約服務收費單一份、“2-2108劉桂蘭阿姨護理費清單”兩份、照護等級評估報告四份以及“護理服務費”、“居民養(yǎng)某服務”發(fā)票共四份,根據上述證據,劉桂蘭受傷后,泰康申某對劉桂蘭進行多次照護等級的評估,2017年9月26日評估為護理三級、2017年12月12日為評估為護理二級,2018年3月12日及2018年3月30日均評估為護理一級。劉桂蘭于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2月12日期間接受三級護理,于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間接受二級護理;劉桂蘭支付上述期間的房間費及餐費59,634.63元、護理費44,702.53元。劉桂蘭于2018年3月20日至4月15日期間接受一級護理;劉桂蘭支付上述期間的房間費及餐費9,225.81元、護理費4,967.85元。
8.審理中,本院詢問劉桂蘭在入住泰康申某養(yǎng)某社區(qū)之前或者本次事故之前是否曾經摔倒,行走是否使用拐杖或輪椅,劉桂蘭在第一次庭審中表示之前沒有摔倒,本次事故前沒有使用拐杖或輪椅,本次事故后使用。第一次庭審后泰康申某補充提交了劉桂蘭入住養(yǎng)某社區(qū)之前的健康狀況陳述書及照護等級評估報告。第二次庭審中,劉桂蘭確認其多年前曾骨折,本案事故發(fā)生時其拄拐行走。
上述事實,除當事人陳述外,另有《泰康之家養(yǎng)某服務合同》及附件、健康狀況陳述書、視頻資料、門急診就醫(yī)記錄冊、門急診醫(yī)藥費收據、出院小結、初次及重新鑒定意見書、初次及重新鑒定費發(fā)票、戶口簿、法律服務合同、律師代理費發(fā)票、特約服務收費單、護理費清單、照護等級評估報告、“護理服務費”、“居民養(yǎng)某服務”發(fā)票等證據證明,并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楊某某對于劉桂蘭摔倒受傷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如何承擔;2.泰康申某是否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3.劉桂蘭的損失如何認定;4.泰康申某對于劉桂蘭主張的額外護理費、房間費、餐飲費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爭議焦點1,本案事發(fā)地點為泰康申某經營的養(yǎng)某社區(qū)公共區(qū)域的電梯口,事發(fā)時電梯內有較多的老年乘客,上下電梯的乘客應對他人人身安全盡到注意義務。楊某某站在電梯口中部等候,影響了電梯內乘客正常下客,楊某某沒有等待電梯內乘客全部下客即進入電梯,導致其與劉桂蘭之間發(fā)生擦碰,致使劉桂蘭失去重心摔倒在地,楊某某未能盡到注意義務,存在過錯,其行為導致劉桂蘭摔倒受傷,楊某某應當對劉桂蘭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然而,劉桂蘭系養(yǎng)某社區(qū)的養(yǎng)某人員,根據養(yǎng)某服務合同簽訂前的照護等級評估報告,劉桂蘭曾多次跌倒并致骨折,根據事發(fā)視頻,劉桂蘭系拄拐行走,作為有跌倒史的拄拐行走的老年人,在人數較多的公共場所對自身安全應盡到注意義務,而劉桂蘭走出電梯時更換了拄拐的手,在換手期間,其與楊某某之間發(fā)生輕微擦碰后失去身體重心并摔倒,劉桂蘭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也存在一定過錯,可以減輕楊某某的賠償責任。根據雙方過錯大小,本院酌情判定楊某某對劉桂蘭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劉桂蘭自行承擔30%的損失。
對于爭議焦點2,泰康申某作為養(yǎng)某服務的提供者,應對養(yǎng)某人員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事發(fā)時間為泰康申某組織的集體活動后,事發(fā)地點為上述活動所在區(qū)域的電梯口,電梯內有較多老年乘客,轎廂內擁擠,泰康申某沒有安排工作人員在電梯內部或電梯口維護秩序,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結合事故發(fā)生經過及泰康申某過錯情況,本院酌情確定泰康申某按照劉桂蘭損失的30%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對于爭議焦點3,本院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劉桂蘭主張1,373.30元,本院憑據確認1,158.30元,其余215元為購買醫(yī)療腹帶的費用,并非醫(yī)療費,本院另項支持殘疾輔助器具費215元。
2.殘疾賠償金,劉桂蘭主張34,017元,符合相關賠償標準,本院予以支持。
3.營養(yǎng)費,結合劉桂蘭的傷情,本院酌情按照40元/日的標準計算營養(yǎng)費,根據鑒定意見確定的營養(yǎng)期,支持1,200元。
4.護理費,根據劉桂蘭提交的證據,其主張的護理費中有部分為房間費和餐費,且其主張的護理標準過高,護理期限過長,本院難以支持。結合其傷情,本院酌情參照本市居民服務業(yè)職工平均工資40,478元/年,根據鑒定意見確定的護理期,支持6,746.30元。
5.精神損害撫慰金,劉桂蘭主張5,000元,符合相關賠償標準,本院予以支持。
6.交通費,結合劉桂蘭傷情及就診情況,劉桂蘭主張387元,并無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7.律師代理費,綜合考慮案情需要、標的金額、律師在本次訴訟中的參與情況,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
8.鑒定費,本院憑據確認為2,450元。重新鑒定費4,500元,楊某某已支付并同意自行承擔,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本院確認劉桂蘭損失共計56,173.60元。楊某某應按照70%比例賠償劉桂蘭損失39,321.52元,泰康申某應按照30%比例在16,852.08元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對于爭議焦點4,劉桂蘭認為超出標準的護理費、房間費、餐飲費是因泰康申某的收費方式引起的,泰康申某應對劉桂蘭的傷殘承擔賠償責任,故泰康申某應承擔劉桂蘭在泰康申某處進行護理產生的其他損失,包括額外的護理費、房間費、餐飲費。本院認為,劉桂蘭已經另行主張護理費,泰康申某向劉桂蘭收取有關護理費、房間費、餐飲費是基于合同關系,現劉桂蘭依據安全保障義務法律關系要求泰康申某賠償該費用,并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劉桂蘭損失39,321.52元;
二、泰康之家申某(上海)養(yǎng)某服務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主文第一項確定的楊某某的給付義務,在16,852.08元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三、駁回劉桂蘭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19.20元,減半收取計1,859.60元,由劉桂蘭負擔1,431.90元,楊某某負擔427.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娜娜
書記員: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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