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河北省張北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全成,河北鴻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吳忠市紅市舍。
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153169元及利息。事實和理由: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要求原告為其借款,原告通過本人注冊的支付寶、網(wǎng)上借貸平臺及原告信用卡為其借款153169元。2018年5月29日被告出具了欠條,列明借款余額、還款計劃、管轄法院以及訴訟等費用負擔方式。結果被告沒有按承諾歸還,拒接原告電話,沒有履行承諾的任何意思,現(xiàn)原告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請求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徐某某未答辯。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欠條、轉賬截頻等證據(jù),互相印證,客觀真實,予以采信。根據(jù)原告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系大學同學,原告通過本人注冊的支付寶、網(wǎng)上借貸平臺及原告信用卡為被告借款153169元。2018年5月29日被告為原告出具了欠條,載明借款共計153169元,于2018年7月27日前歸還30000元,2018年8月25日前歸還70000元,剩余款項于2020年8月25日前還清,如到期未還,承擔通過訴訟等方式追討借款所支出的相關費用。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全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某某經(jīng)2018年10月8日公告?zhèn)鲉疚吹酵ァ1景脯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支付寶、網(wǎng)上借貸平臺及信用卡為被告借款,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民間借貸合同。被告未按照約定全面、及時履行義務,構成不安,原告主張不安抗辯與法有據(jù),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質證和論辯的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劉某某購房款本金153169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計算;自2018年8月25日始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63元,由被告負擔。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1682元、保全費1286元(未采取保全措施)予以退還。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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