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安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北靜,河北明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安平縣。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馬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代理人郭北靜、被告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416836元;2、要求被告給付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到執(zhí)行完畢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被告經(jīng)營飯店,原告經(jīng)營安平縣金渤海水產(chǎn)店,原、被告有業(yè)務往來。被告從2014年開始購買原告的水產(chǎn)調(diào)料,于2017年2月11日經(jīng)過對賬核算,被告共欠原告貨款453826元,被告給原告打下欠條一份,寫明欠款情況。后被告只給付37000元,還剩下416836元未還。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脫不還,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權(quán)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查清事實,支待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馬某某承認原告劉某某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quán)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和訴訟權(quán)利。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給付原告劉某某貨款416836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0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貨款清償完畢為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76元(已減半收?。┘氨HM2645元,均由被告馬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強
書記員:張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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