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縣。委托代理人:楊秀霞、李偉宏,河北榆軒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運河區(qū)。被告:李淑芬,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原告劉國樹與被告張某某、李淑芬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對被告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周寶康
書記員:趙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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