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東寧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姜長海,黑龍江牡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東寧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凱,黑龍江東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劉某某于2018年1月26日以收集證據(jù)為由,申請撤回上訴。
上訴人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東寧市人民法院(2017)黑1024民初15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某某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劉某某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二審案件受理費3728元,減半收取1864元,由上訴人劉某某負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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