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魏縣。
被告: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磁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海艦,河北紫微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彬,河北紫微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閆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6日訴訟來院,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冀0434民初148號民事判決書,被告不服,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冀04民終3982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發(fā)回重審。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被告閆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海艦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劉某某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劉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fèi)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劉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長 韓書平
審判員 史振華
人民陪審員 吳靜飛
書記員: 李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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