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華榮,湖北富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黃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保康路7號。
法定代表人:嚴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嚴某。
被告:程某。
三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中華,湖北方式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劉某訴黃石某有限公司、嚴某、程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劉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302元,減半收取計2,651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審判員 劉細剛
書記員:邢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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